多项信披“迟到”!呼阀控股被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实控人等多人收警示函
2025年09月24日 19:31
来源: 深圳商报·读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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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24日,内蒙古证监局发布对呼阀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对洪文曙、洪依茹、吕季萍、翟振海、海日汗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该决定显示,经查,呼阀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呼阀控股)存在五大违规行为。

  一是呼阀控股未及时审议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公告显示,2023年10月25日,呼阀控股与内蒙古中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汽新能源)及中汽新能源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黄柯燚签订《增资协议》,确认公司以截至2023年10月31日对中汽新能源的债权11,334,730元转为对中汽新能源10.18%的股权。

  同日,黄柯燚与呼阀控股及其董事洪依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认缴出资中的45,445,982.30元(占中汽新能源注册资本的40.82%)、54,554,017.70元(占中汽新能源注册资本的49%)分别转让给呼阀控股行政监管措施和洪依茹,本次股权转让的交易价格为0元。2023年11月9日,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工商变更。

  呼阀控股参与上述股权转让交易金额合计56,780,712.30元,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60.05%。上述股权转让行为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公司未事前进行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内蒙古证监局认为,呼阀控股上述行为违反相关规定,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洪文曙、时任董事洪依茹、时任财务负责人吕季萍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二是未及时审议并披露关联交易事项。

  2024年11月8日,呼阀控股擅自与中汽新能源股东、执行董事、经理洪依茹(呼阀控股时任董事,与呼阀控股董事长兼总经理洪文曙系父女关系)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对中汽新能源的出资55,660,712元(占中汽新能源注册资本49.99%)一次性转让给洪依茹,并于2024年11月18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公司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未事前进行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5年1月14日、2025年2月7日,公司分别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对上述关联交易予以补充确认并披露。

  内蒙古证监局认为,呼阀控股上述行为违反规定。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洪文曙、时任董事洪依茹、时任财务负责人翟振海、时任董事会秘书海日汗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三是未及时审议并披露设立子公司事项。

  2025年6月4日,公司认缴出资10000万元设立内蒙古恩维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公司上述设立子公司事项未事前进行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5年6月11日、2025年6月27日,公司分别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补充披露上述事项。

  内蒙古证监局认为,呼阀控股上述行为违规。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洪文曙、时任财务负责人翟振海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四是未及时披露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

  呼阀控股关联方中汽新能源2024年度累计占用公司资金369.00万元,期末资金占用余额117.82万元。截至2025年7月18日,仍有117.82万元未归还。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在2024年年报中披露。

  内蒙古证监局认为,呼阀控股违规,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洪文曙、时任董事洪依茹、时任财务负责人翟振海、时任董事会秘书海日汗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五是未及时披露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被纳入失信惩戒对象事项。

  2024年2月4日,呼阀控股被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洪文曙被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公司不迟于2024年2月4日知悉上述情况,但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4年3月15日才予以补充披露。

  2024年8月28日,呼阀控股被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2024年8月22日,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洪文曙被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公司不迟于2024年8月28日知悉上述情况,但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4年10月23日才予以补充披露。

  2024年11月20日,呼阀控股被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2024年11月19日,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洪文曙被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公司不迟于2024年11月20日知悉上述情况,但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5年1月14日、6月3日才予以补充披露。

  2024年12月9日,呼阀控股被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2024年12月6日,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洪文曙被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公司不迟于2024年12月9日知悉上述情况,但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5年1月14日、6月3日才予以补充披露。2024年12月9日、2024年12月6日,上述公司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司和洪文曙被限制高消费在2024年年报中也未披露。

  内蒙古证监局认为,呼阀控股违规,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洪文曙、时任财务负责人翟振海、时任董事会秘书海日汗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综上,按照相关规定,内蒙古证监局决定对呼阀控股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对洪文曙、洪依茹、吕季萍、翟振海、海日汗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公开资料显示,呼阀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是集专业设计、研发、制造、销售为一体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成立于2008年7月31日,并于2015年12月25日挂牌(证券代码:835141),公司主营产品为各类工业及民用阀门的设计生产制造销售及售后服务。

  来源:读创财经

(文章来源:深圳商报·读创)

文章来源:深圳商报·读创 责任编辑:3
原标题:多项信披“迟到”!呼阀控股被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实控人等多人收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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