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证监会、公安部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进一步加大对财务造假的打击力度,完善监管协同机制,构建防治财务造假长效机制,加大制度供给,强化激励约束,为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同时,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透露,在立法层面上,将推动修订《证券法》,对违规信披公司和责任人的罚款上限由60万元、30万元大幅提升至1000万元、500万元;对欺诈发行的罚款上限由募集资金的5%提高到1倍;《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违规披露的刑期上限由3年提高至10年;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最高可判10年有期徒刑。
A股总计5000多家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公司只占少数,但正是这些“少数”严重扰乱了资本市场秩序,严重打击了投资者信心。从证监会推动立法的动向来看,让造假者无利可图、血本无归乃至锒铛入狱,将从根本上扭转A股市场造假收益远超造假风险的积弊,绝大部分心术不正者也将被拒于资本市场之外。但严厉的惩处要切实发挥震慑作用,需要全面高效的监管手段,即监管机构要具备及时发现财务造假的能力,同时“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减少监管盲区,全方位围堵造假空间,而这正是《意见》最值得关注的地方。
有效打击财务造假,建立在对既有经验的深刻理解之上。《意见》提出,要坚决打击和遏制重点领域财务造假,其中列举的重点领域都有大量现实中的案例,甚至是大案要案。
比如,通过“空转”“走单”等虚假贸易方式实施的财务造假,就有隋田力的“专网通信”大案,13家上市公司卷入,其中江苏舜天虚增营收就高达103亿元;滥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实施财务造假,如广誉远滥用“出库即确认收入”会计政策,通过提前确认销售收入等方式,导致多年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通过伪造变造凭证、利用关联方虚构交易或第三方配合,非常隐蔽也很难查证,比如每日经济新闻调查报道揭露,广东榕泰疑隐瞒三大供应商关联关系,2018年合计采购逾4.7亿元等。在既有案例的基础上见招拆招,能有效提升监管效能,比如对于系统性、团伙型财务造假,既要“追首恶”,也要“打帮凶”,全面惩处财务造假的策划者、组织者、实施者、配合者以及专业化配合造假的职业犯罪团伙。
有效打击财务造假,需要不同职能部门,需要社会力量的共同参与和配合。追究刑责需要公安部门参与;识别财务造假线索,需要查询银行流水、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这需要央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参与;对于国有上市公司,则需要出资单位履行监管责任,不能甩手“外包”给资本市场,中泰化学财务造假案即是教训。
《意见》还特别提出,完善财务造假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内部人士举报奖励机制,提高奖励金额,保护“吹哨人”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借鉴成熟监管经验,重奖“吹哨人”能最大限度扩展监管面,及时阻断造假行为,可发挥的空间很大。同时也应看到,资本市场参与主体数以亿计,利益关系错综复杂,比如一些地方政府将上市公司数量视为政绩,对属地企业不分优劣极力加以保护,所以《意见》也提出,压实地方政府责任。地方各级政府在提供政策支持过程中,将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财务真实性作为扶优限劣的重要依据,依法合规出具税收、合规等证明文件。
可以预期,在《意见》的相关要求逐渐落地后,面对财务造假的巨大风险和无处不在的监督力量,财务造假的利益链条将难以维系,上市公司内部治理将更加顺畅有效,资本市场的生态也将更加风清气正。对造假行为“零容忍”,让造假者付出应有的代价,是对资本市场“三公”原则最有力的守护,也是对投资者最庄重的承诺。
当承诺必达,则信心必至。
(文章来源:每日经济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