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发布典型案例:养老机构不做适老化改造应担责
2024年02月21日 15:22
来源: 中国经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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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民政部的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年底,我国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已超2.8亿人,占总人口的19.8%。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发展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优化孤寡老人服务,推动实现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

  2024年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养老服务民事纠纷典型案例,意在通过司法裁判规范养老服务,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引导养老机构健康运营。

  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明显,今年的北京市《政府工作报告》提出,2024年北京将新建养老家庭照护床位2000张。如何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养老产业的健康发展,成为整个社会必须关心和思考的问题。

  北京市人大代表、国家卫健委全国老龄健康专家组成员、北京赛我家养老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施颖秀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我们已经达到这么高的老龄化比例了,全社会的服务机构都应当能够根据老人的身心特征来提供适合老年人的适老化服务,既专业又安全的适老化服务。目前很多行业可能还没考虑到养老机构内老人的安全问题和身心特征,一些服务不能匹配老人的需求。”

  她表示,适应老龄化社会,社会服务机构就应该具备一定的适老化改造,或者对老人服务的能力。

  2024年的国务院一号文件《关于发展银发经济增进老年人福祉的意见》首次推出发展银发经济的26条举措,施颖秀预测今年全国两会可能会围绕银发经济、推动养老市场做文章。

  养老院内开浴室致老人一氧化碳中毒身亡,判决连带赔偿

  养老机构作为经营场所,对入住的老年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有的养老机构却未尽到该义务使老年人权益受到损害。记者注意到,一起养老机构与第三人构成共同侵权的案例中,养老机构一楼开设的浴室在作业过程中产生一氧化碳,渗透至老年人所住的房间,致使老年人身亡。法院认为养老机构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和浴室的经营者构成共同侵权,两者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潘某某入住某养老院,享受一级护理。潘某某居住的房间位于三楼,房间窗户右侧墙壁上安装有烟囱,系位于一楼的某浴室的燃气热水锅炉排气管,烟囱管道与窗户的距离较近。某养老院与某浴室之间存在房屋租赁关系。

  某日凌晨,护理员至潘某某的房间巡视时发现异常,遂将老人送至医院急诊,并通知家属。潘某某经诊断为一氧化碳中毒住院治疗,后去世。经查,燃气热水锅炉在作业的过程中产生一氧化碳,通过排气管渗透至潘某某所住房间。

  潘某某的继承人王某起诉,请求某养老院和某浴室共同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审理法院认为,某养老院作为一家养老机构,应对潘某某尽到充分的安全保护义务,对建筑物及配套设施、设备的安全性应尽更高的注意义务。浴室排气管距离潘某某房间的窗户较近,某养老院理应预见到存在一定的危险性,但未要求浴室对排气管道进行必要整改,亦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某浴室对排气管道的安装铺设负有责任,且在使用燃气锅炉时未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造成一氧化碳泄漏,并渗透至潘某某所住房间。

  法院判决某养老院、某浴室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导致潘某某一氧化碳中毒,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值得养老机构及其他经营者警醒。

  施颖秀点评:提示养老机构不光要对自身的经营安全负责,对可能影响老人健康或者影响老人安全的其他因素也要关注,对可能威胁老人健康的各类因素做好防范和预判。

  养老机构未对场所适老化改造,造成老年人跌倒骨折被判担责

  马某某入住某养老中心时,某养老中心对其进行了身体状况评估,“行走于平地”一项得分为10分/15分。《莫尔斯跌倒评估量表》载明马某某近三个月内无跌倒记录,评估为“低度危险标准防止跌倒措施”。

  某日,马某某在某养老中心内通往卫生间的路上跌倒致骨折,经住院治疗后愈合。视频资料显示,该养老中心院内有一井盖,位置正对大门进出口,井盖及其下沿明显高于周边地面数公分,且处于日常通行道路上。马某某主张其系被井盖绊倒致受伤,起诉要求某养老中心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法院认为,某养老中心未对其经营场所进行适老化改造,其场所内通道上高于地面的井盖对老年人行动构成安全威胁,导致马某某摔倒受伤,某养老中心存在过错。根据其过错程度及对损害后果的参与度,酌定由某养老中心承担60%的赔偿责任。

  最高法认为,养老机构作为专门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经营场所,应当对其场所和设施进行适老化改造,排查和消除可能对老年人造成危险和妨碍的安全隐患。

  怠于履行上述义务的,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侵权责任。

  施颖秀点评:该案例是适老化设施设置的不科学不合理造成的。她提醒养老机构负责人要做好内部设施的适老化改造和日常安全的巡查,尤其在装修改造的过程中要注意科学设置适老化设施。

  痴呆老人打死另一养老人员后病逝,老年公寓被判担责

  这是一起因第三人行为造成老年人损害,养老机构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案例。 尹某某、唐某某均系某老年公寓养人员。两人因琐事发生过抓扯。某日,唐某某趁护工离开之际,从自己房间内拿了一根铁棍,在尹某某熟睡时击打其头部致其死亡。后唐某某被司法鉴定为:1.器质性智能损害(痴呆);2.唐某某案发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在刑事案件审理期间,唐某某因病死亡,刑事案件终止审理。后尹某某的继承人李某某起诉某老年公寓及唐某某的继承人,要求赔偿。

  审理法院认为,某老年公寓对入住的人员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某老年公寓未及时清理装修后遗落的铁棍等危险物品,致唐某某持有铁棍,且未对入住的存在智力障碍的老人采取专人护理措施,未尽到防范、维护的基本安全保障义务,故对于尹某某的死亡应当承担30%的补充责任。

  施颖秀点评:该案例是养老机构管理上的问题,没有管理好危险器具。她还举了另一起案例,一位痴呆老人拿打火机烧另外一位老人的被子,差点把养老院点着,幸亏灭火及时才未酿成大祸。提示养老机构对于危险器具包括火种、火源、刀具、棍棒等,都要尽到管理义务。

  养老机构经营不善致频繁变更服务地点,解除合同退还养老服务费

  某养老机构因经营不善,在合同约定的养老基地暂停经营后,将老年人安排至云南、四川等地,引发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记者从审理法院获悉,该院以此案为示范,诉前成功化解了同类涉众型养老服务合同纠纷百余件。

  向某某与某公司签署《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约定某公司为向某某提供养老服务,并预缴养老费3万余元。合同签订后,向某某至合同约定的位于重庆的养老基地居住生活。第二年,该基地暂停经营,向某某被安排至云南、四川等地居住。之后,向某某返回重庆,没有再接受养老服务。向某某起诉请求退还未消费的养老服务费用。

  审理法院认为,向某某与某公司形成的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依约履行。但某公司频繁变更提供养老服务的地点,给向某某带来不便,违反合同约定,向某某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剩余的养老服务费用,遂判决某公司退还养老服务费1万余元。

  施颖秀点评:从这个案例来讲,老年人也要注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养老机构不能提供跟合同一致的服务,老年人就有权利主张养老机构退费。

  老年人突发疾病,法院判决养老机构尽到救助义务不承担责任

  如果养老机构已经全面履行服务合同的,则不承担责任。有一起老年人突发疾病的案例,法院认为,从老年人入住、摔倒、突发疾病、送医救治的过程看,养老机构已经尽到了和其护理模式相当的合同义务,故不需要承担责任。

  王某入住某老年公寓前,某老年公寓对其开展了健康状况评估,并作为甲方与王某(乙方)、王某甲(丙方,系王某某的子女)签订《托养服务协议书》,约定如乙方突发疾病,甲方应及时通知丙方,由丙方决定在哪个医院接受抢救和治疗,或由丙方同意及时拨打120急救。该老年公寓同时对老人存在的潜在意外风险等进行了告知,王某甲签署了《送养人知情承诺书》。

  某日夜间,工作人员巡查时发现王某在房间内摔倒,遂扶起王某并电话通知家属。送医后,王某被诊断为“大面积脑梗死伴出血转化”等,后去世。王某甲认为某老年公寓存在管理不当,导致王某没有得到合理的救治,起诉请求赔偿。

  判决显示,某老年公寓对王某开展了入院健康评估,《托养服务协议书》对可能出现的“自己跌倒、突发疾病”等情形的处理和责任承担进行了明确约定。从王某入住、摔倒、突发疾病、送医救治的过程看,某老年公寓的行为并无明显不当。遂判决驳回王某甲的诉讼请求。

  最高法认为,本案中,养老机构对入住老年人开展了入院评估,王某甲也认可并选择了半护理的养老模式,签署了相关承诺。从王某入住、摔倒、突发疾病、送医救治的过程看,某老年公寓的行为符合《托养服务协议书》约定,尽到了及时救助的义务,审理法院据此驳回了王某甲的诉讼请求。本案裁判坚决防止“和稀泥”,对引导当事人依法维权等具有重要意义。

  施颖秀点评:被诊断为“大面积脑梗死伴出血转化”,这是典型的疾病突发导致的死亡。养老机构在疾病突发的过程尽到了及时救治义务,而且双方合同签订的是半护理的养老模式,并不是一对一全护理,所以养老机构没有责任。

  她提醒养老机构在老人突发疾病的时候要及时救治,及时通知家属,并保存好证据。“这是一个很有代表性意义的案例,也要保护养老机构的合法权益。养老机构如果做好了抢救救治工作,包括合同签署提示的工作,老人因疾病突发而去世的,只要养老机构尽到了力所能及的救治和通知的义务,应该能被家属接受。”

(文章来源:中国经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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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最高院发布典型案例:养老机构不做适老化改造应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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