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12月5日消息,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日前发布关于调整保险公司相关业务风险因子的通知,调整相关股票投资风险因子,以及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和海外投资保险业务风险因子。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为有效防范风险,引导保险公司提高长期投资管理能力,强化资产负债匹配管理,更好发挥保险资金耐心资本作用,有效服务实体经济,亟需完善偿付能力相关标准,推动保险公司持续稳健经营。
下调相关股票投资风险因子
通知具体内容包括:
保险公司持仓时间超过三年的沪深300指数成分股、中证红利低波动100指数成分股的风险因子从0.3下调至0.27。该持仓时间根据过去六年加权平均持仓时间确定。
保险公司持仓时间超过两年的科创板上市普通股的风险因子从0.4下调至0.36。该持仓时间根据过去四年加权平均持仓时间确定。
保险公司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的保费风险因子从0.467下调至0.42,准备金风险因子从0.605下调至0.545。
保险公司应完善内部控制,准确计量投资股票持仓时间,持续提高长期资金投资管理能力。
保险公司应加强偿付能力管理,准确计量各类风险资本要求,确保各项偿付能力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支持科技创新
该通知对保险行业服务实体经济有何影响?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一是通知针对保险公司投资的沪深300指数成分股、中证红利低波动100指数成分股以及科创板股票的风险因子,根据持仓时间进行了差异化设置,以培育壮大耐心资本、支持科技创新。
二是通知调整了保险公司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的保费风险因子、准备金风险因子,引导保险公司加大对外贸企业支持力度、有效服务国家战略。
通知规定的持仓时间如何计算?
有关负责人表示,以投资科创板上市普通股为例,保险公司季度末持仓的科创板股票按照先进先出原则,采用加权平均的方式计算其过去四年持仓时间(超过四年的按照四年计算),持仓时间超过两年的,适用风险因子0.36。
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的生命线,在当前低利率周期,偿付能力的重要性尤为突出。金融监管总局今年11月发布的数据显示,三季度末,保险业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86.3%,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34.3%。
值得注意的是,截至今年底,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业内也称之为“偿二代”二期规则)过渡期将正式结束。业内人士认为,整体来看,“偿二代”二期规则对险企的偿付能力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资本认定标准更加严格,风险计量实行“穿透式”监管原则,风险计量方法更加审慎。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