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领域立法,也可以考虑先行出台部门规章
2025年03月31日 23:02
来源: 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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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30日,2025中关村论坛年会进入第四日。本届论坛继续设置科技与法治论坛,论坛持续全天,聚焦自动驾驶等前沿科技领域立法。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周光权出席论坛,并以《科技法治的中国经验及未来展望》为题发表主旨演讲。

  周光权参与了科学技术进步法、科学技术普及法等重要法律的制定和修订工作,对于运用法治手段为科技创新保驾护航有很深的体会。他表示,我国近年来的立法积极倡导加大科技投入,今后应当进一步落实法律规定,完善专项制度,鼓励国企带头、引导民营企业持续增加长期研发投入,切实发挥科技创新的主体作用。

  论坛期间,《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以下简称NBD)围绕自动驾驶事故责任认定、AI(人工智能)换脸诈骗、自动驾驶、确保AI决策的公正性等相关立法问题对周光权进行了专访。

  需通过法律手段来规制算法“黑箱”引发的问题

  NBD:当前“自动驾驶事故责任认定”“AI换脸诈骗”等话题的讨论度很高,您认为应该如何通过立法的手段规范人工智能的使用?

  周光权:根据我个人的理解,最理想的情况是制定一部国家层面的人工智能法。由于新技术发展迅猛,立法技术上存在较大复杂性,需要进一步加强研究,目前相关研究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开展。

  此外,在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也应设置相应的条款。例如,针对深度伪造技术所引发的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应迅速开展案件侦破工作,及时查获犯罪嫌疑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对于尚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标准的违法人员,也应依法采取治安拘留等相应手段和措施。

  NBD:若未来AI参与医疗诊断,如何确保AI决策的公正性?是否有必要通过法律要求企业打开“黑箱”?

  周光权:我个人认为,确实需要通过法律手段来规制算法“黑箱”所引发的问题。人工智能的研发与应用主体应当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公开其算法以及思维过程,以便让外界能够进行评判和了解。然而,公开到何种程度以及如何进行规制,仍需在未来加以深入研究。但你所提出的问题本身具有重要意义。

  L4、L5级自动驾驶相关立法不应该等太久

  NBD:鉴于科技迭代速度不断加快,不断产生新的概念、名词。您认为我们是需要根据新科技的发展来制定专门的法律,还是根据已有的法律进行修订比较好?

  周光权:根据我个人的理解,有些领域确实需要制定新的法律规范。例如,目前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已不适应自动驾驶的发展,因为该法要求驾驶员手握方向盘,而自动驾驶技术发展到L4或L5级别时,车辆将完全由系统控制,不再需要人类驾驶员操作方向盘。因此,相关法律亟待加快修订,国家层面的修订工作已经在起草阶段。

  NBD:L3级自动驾驶(可以在限制条件下执行部分功能决策的自动驾驶模式)若想真正进入居民生活,需要在立法之后吗?

  周光权:若自动驾驶过程中有人参与,则相关问题会相对简单一些。

  NBD:针对L4、L5级自动驾驶的相关立法,需要等5年或10年时间吗?

  周光权:按照我的理解,不应该等太久。

  NBD:人工智能领域的立法有没有可能借鉴欧盟以风险为基准的思路?

  周光权:根据我个人的理解,相关立法需要在产业发展与安全之间寻求平衡。欧盟在立法方面的思路倾向于强化管制与安全,若完全参照这一思路,则可能会对产业发展造成一定阻碍。因此,制定全国性的人工智能法难度较大。

  应当鼓励在人工智能立法领域深入开展学术交流探讨,为今后适时开展人工智能相关问题立法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相关研究既要积极,又要稳慎,统筹好发展与安全的关系,确保人工智能安全发展。既要通过立法为新技术新产业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又要深入研究相关法律和伦理问题,有效应对新技术的不确定性所带来的新挑战。

  NBD:人工智能立法有没有时间表?

  周光权:去年已将相关立法列入计划。在正式立法完成之前,也可以考虑由相关主管部门先行出台部门规章,以应对当前的紧迫问题,这也不失为一种可行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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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文章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责任编辑:137
原标题:人工智能领域立法,也可以考虑先行出台部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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