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违规交易频现应否持股任职公司引争议
2024年12月25日 02:58
作者: 李映泉
来源: 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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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制度,是现代公司治理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独立董事以其独立的身份,对上市公司履行监督职责,对于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保护中小股东利益,以及实现公司价值创造都具有重要意义。

  不过,近期A股市场独立董事违规交易的现象频频发生,引发了市场对于独立董事持股合理性的争论。有支持者认为,独立董事持有股份,也成为了中小投资者的一员,与广大中小投资者站在同一战线,能够更好发挥对上市公司监督的责任。反对者认为,独立董事持股可能引发利益上的冲突,造成“独董不独”,并且独立董事也可能因此存在内幕交易的嫌疑。

  违规交易频现

  12月7日,嘉应制药公告称,公司独立董事李善伟作为公司2024年半年报内幕信息知情人,在8月27日减持9100股嘉应制药股票,未提前15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且减持发生在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及内幕信息敏感期内。

  广东证监局指出,李善伟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持股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决定对李善伟采取责令购回违规减持股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要求其严格遵守股票交易的相关规定,规范证券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除了违规减持,李善伟还存在隐瞒持股情况的问题。监管函显示,李善伟在8月5日举行的嘉应制药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上被提名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在公告中,经李善伟本人签署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备案无异议审查的履历表显示,李善伟未拥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但该情况与李善伟当时实际持有嘉应制药3.66万股的情况不符。

  无独有偶,冠城新材也出现了独立董事违规交易的情况,而且还是屡犯。

  公告显示,冠城新材独立董事胡超于2024年7月2日至7月17日期间,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买卖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构成短线交易及违规减持。胡超解释称,因工作繁忙,其股票账户由朋友代为管理,胡超对朋友操作其股票账户的行为并不知情。胡超已向公司上缴前述违规交易获得的全部收益,同时承诺当时持有的公司1.33万股在12个月内不予减持。胡超表示,已认识到了本次违规事项的严重性,进行了深刻反省,并向投资者致歉。

  就在胡超此次违规交易的3个月后,却再一次犯下同样的错误。

  据披露,胡超于2024年10月28日买入冠城新材股票合计1900股,违反了窗口期不得买入公司股票以及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胡超解释称,此次买入公司股票行为是其股票账户委托他人管理,在批量买入几只其他股票的时候,操作失误一并买入冠城新材股票。此次交易未获利,胡超承诺自当日起将所持合计1.52万股股份自愿锁定12个月不予减持,并再一次向投资者致歉。

  对于胡超的上述违规行为,福建证监局决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除此之外,近一年内A股市场还有多起独立董事(或其亲属)违规交易任职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包括华润双鹤独立董事余顺坤短线交易被出具警示函;中文传媒独立董事彭中天因女儿短线交易被通报批评,并处以10万元罚款;鲁北化工独立董事宋莉配偶短线交易;迈信林独立董事夏明配偶短线交易;广发证券独立董事王大树配偶短线交易等多起案例。

  内幕交易疑云

  在多起独立董事违规交易事件中,或存内幕交易疑云。

  以冠城新材独立董事胡超的案例来看,该公司于今年6月27日完成董事会换届,胡超也是从此时起成为公司独立董事,此外还担任公司战略委员会、投资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等职务。就在胡超履新冠城新材独立董事还不到一个月,就出现了买卖冠城新材股票的行为,而且交易的时间点颇为敏感。

  7月10日晚间,冠城新材发布筹划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司拟将持有的房地产开发业务相关资产及负债转让至公司控股股东(或实控人指定的关联公司),彻底剥离房地产业务,转而聚焦电磁线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主业,并提出适时通过扩产、并购等各种方式进一步做大做强电磁线业务,实现公司产业彻底转型。

  该公告发布后次日(7月11日),冠城新材股票涨停,而胡超恰好就是在7月2日至7月17日这个时间段内交易了冠城新材的股票。

  不仅如此,12月12日,冠城新材公告称,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薛黎曦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立案告知书》,因涉嫌内幕信息公开前建议他人买卖股票、短线交易“冠城大通”(注:冠城新材曾用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决定对薛黎曦立案。

  嘉应制药独立董事李善伟的违规减持行为,发生在嘉应制药2024年半年报发布的前两个交易日。半年报显示,嘉应制药上半年净利润567万元,同比下降69%,其中第二季度净利润49万元,同比大幅下降92%,扣非净利润则出现亏损。在半年报发布后的首个交易日(8月29日),嘉应制药股价下跌1.49%。

  天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曾斌撰文指出,常见的内幕交易包括获利型内幕交易和避损型内幕交易,其中避损型内幕交易系违法行为人利用其知悉的利空型内幕信息,提前卖出股票实现避损的交易行为。“若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存在重大亏损,董监高可能在公告前就知悉并卖出股票,相关行为可能构成避损型内幕交易。”

  在A股市场上,此前也有独立董事因内幕交易而被处罚的案例。如漳泽电力时任独立董事杨治山利用内幕信息,在2011年漳泽电力重组停牌前买入该公司股票近1500万元,该行为被查实构成内幕交易罪,且情节特别严重,杨治山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

  类似的案例还有李心合内幕交易案。李心合曾任南京新百的独立董事,2017年9月,李心合在南京新百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敏感期与时任南京新百董事长杨某珍有过一次通话,此后李心合通过其妻子和另一个借用的股票账户,买入南京新百逾500万元,内幕信息敏感期结束后全部卖出。

  宁波证监局认为,李心合决策买入南京新百的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和发展过程及李心合与杨某珍的联络时间高度吻合。且李心合亏损卖出长期持有的其他股票,突击大量买入南京新百,体现出买入南京新百的异常性和迫切性。虽然李心合自称通话时未提及公司内幕信息,但无法解释李心合交易南京新百的异常性。宁波证监局决定,对李心合内幕交易违法行为处以30万元罚款。

  独董持股合理性之辩

  作为上市公司董监高的一员,独立董事既具有超然于其他董事的独立性,但同时也会受到上市公司董监高相关法律法规的监管,其中就包括交易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三条显示,“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换言之,现行规定中并没有禁止独立董事持有任职上市公司的股票,但持股比例不得高于1%。

  虽然法律规定并未禁止,但独立董事在任职公司持股的合理性仍存在不小的争议。

  承珞资本创始人徐泯穗在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法无禁止即可为,独立董事拥有交易的自由。“既然有关部门规定独立董事持股不能超过1%的上限,那么应该已经考虑到了独立董事持股对独立性的影响情况,只要交易合法依规进行即可。”

  西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副教授邓博夫在其撰写的论文《独立董事持股与履职积极性》中指出,相比于未有独立董事持股的公司,在有独立董事持股的公司,独立董事更倾向于发表反对意见,从而更好地发挥其监督职能,并且能够更好地约束大股东的掏空行为。

  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寿辉也不反对独立董事持股的自由,但他同时向记者表示,独立董事获取内幕信息的机会肯定会比普通投资者更多。“因为他有董事的身份,与公司高层的交流会更加通畅,也不排除有良好的私交。”

  作为反对方,中国石化原董事长傅成玉曾在一次论坛上公开表示,独立董事不应在(任职)公司占有股份,哪怕是一股,也会造成利益冲突。“选择独立董事时,一定要规避利益冲突。没有利益冲突,才有资格叫独立董事。”

  香颂资本董事沈萌在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成熟资本市场的独立董事,应当作为外部股东的代表,监督上市公司管理层,维护外部股东的利益。一旦独立董事持有股票,则更有动机与管理层合谋,或者利用自己内部人士的身份,将自身的利益置于外部股东之上。

  证券时报记者注意到,在前述多起独立董事违规交易案例中,当事人多以“友人代操作”“误操作”“家人亲属操作不知情”等理由解释。

  在沈萌看来,中国的独立董事是少数必须取得相关证书才能上岗的职位,在上岗前就应该熟知证券市场相关法律法规,不应犯下类似低级错误,否则独董资格考试就形同虚设。

  透镜咨询创始人况玉清也认为这些违规交易的解释站不住脚。“独立董事是公众公司治理中极为重要的环节,他们理应是上市公司董监高中最懂公司治理体系及证券市场法规的群体。个人不倾向于独立董事持有任职的上市公司股票,毕竟独立董事掌握的信息优势远高于一般投资者,容易利用信息优势实施股票交易。”

  而在独立性方面,况玉清指出,“如果独董持有不少其任职公司的股票,当他在履职过程中发现公司存在某种不当行为时,他是否会向全体股东及监管机构报告?如果报告了,股价大跌,自己会受损失;如果‘睁只眼闭只眼’,或许还能糊弄过去。这种情况下,怎样保证他不犯职业道德错误?”

  为此,况玉清建议,独立董事应当加强自律方面的要求,理应回避其任职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甚至与该任职公司存在重要业务往来的其他上市公司,也应有所回避。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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