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的合作伙伴生嫌隙,复星医药向艾力斯索赔2.55亿元
2024年10月22日 10:12
作者: 王卡拉
来源: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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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20日晚间,复星医药的一则说明公告再次引起公众关注。复星医药子公司江苏复星医药销售有限公司(简称“江苏复星”)与艾力斯关于肺癌药甲磺酸伏美替尼片(简称“伏美替尼”)的合作出现纠纷后,江苏复星提起仲裁申请,请求裁决艾力斯支付约2.55亿元。近日,有自媒体报道称复星医药未对上述事件进行披露。复星医药公告回应称,艾力斯系主动毁约,且此事未构成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

  复星医药与艾力斯,曾经是合作伙伴。

  2022年5月1日,江苏复星与艾力斯签订《独家推广协议》,随后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江苏复星在广阔市场(超过2000家医院)的独家推广权,艾力斯自有营销团队则负责核心市场约1000家医院的推广,协议于2022年5月1日生效,推广期限至2026年12月31日。艾力斯按江苏复星完成的推广业绩支付推广服务费。

  伏美替尼是艾力斯自主研发1.1类新药,2021年3月国内获批上市,是第二款上市的国产第三代EGFR-TKI抑制剂,主要用于EGFR敏感突变、EGFR T790M耐药突变的晚期非小细胞肺癌治疗,目前已成为国内市场的重磅抗癌药之一。随着伏美替尼上市,2021年艾力斯实现扭亏为盈。上市3年,伏美替尼的销售额便跻身10亿元行列。2023年,伏美替尼的一线及二线适应症均被纳入国家医保目录,带来产品销量大幅增长,当年,艾力斯实现营收20.18亿元,同比增长155.14%;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6.44亿元,同比增长393.54%。伏美替尼是其业绩的最主要贡献因素。

  合作仅一年多,艾力斯就单方提出解约。

  2023年11月30日,双方的首个合作周期时间未到,艾力斯就向江苏复星发出了《独家推广协议解除通知函》,称江苏复星具有多项违反《独家推广协议》的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此通知江苏复星《独家推广协议》将在2024年1月1日解除。

  对于艾力斯的说法,复星医药并不认同。在最新发布的公告中,复星医药表示,艾力斯主张解除《独家推广协议》缺乏正当理由,称江苏复星曾在2023年12月8日向艾力斯送达《律师函》,要求艾力斯继续履行协议,并曾多次协商,但艾力斯坚持要求解除上述协议。复星医药认为,鉴于艾力斯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经过多次催告后拒不纠正违约行为,且多次明确表示不再履行《独家推广协议》,今年4月24日,江苏复星行使解除权,向艾力斯送达《告知函》函告《独家推广协议》于4月24日解除。

  今年6月,江苏复星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提起仲裁申请,因《独家推广协议》纠纷,请求裁决艾力斯向江苏复星支付合计约2.55亿元(其中包括:拖欠的推广服务费约2694.06万元、赔偿损失2.26亿元、返还保证金200万元以及支付因争议解决而产生的律师费35万元)。

  7月10日,艾力斯曾发布公告称收到仲裁通知,但在公告中也未具体解释江苏复星有何种违反协议的行为。针对上述事项,艾力斯已于2023年年底计提推广服务费1680万元,计提保证金返还200万元,合计约1880万元。但艾力斯也表示,鉴于涉及的案件尚未开始审理,最终的裁决结果及其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仲裁庭裁决或双方谈判协商为准。

  艾力斯在8月的投资者关系活动表中提及,公司现已聘请专业律师团队处理该仲裁案件,目前没有直接证据表明公司需要承担更高金额的赔偿。

  近日,有自媒体报道提及,复星医药未就上述相关事项进行披露。10月20日晚间,复星医药发公告说明,上述仲裁请求金额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10%,且有关争议未对公司现阶段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未构成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次仲裁的相关进展,如涉及应当披露的事项,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双方合作终止,业内曾有说法认为,艾力斯此举是想收回去完全由自己做。针对该说法以及艾力斯提及的江苏复星具有多项违反《独家推广协议》的行为具体是什么、如何看待江苏复星申请仲裁时提出的2.55亿元等问题,10月21日,新京报记者向艾力斯发送采访提纲,截至发稿未收到回复。

  新京报记者王卡拉

(文章来源:新京报)

文章来源:新京报 责任编辑:6
原标题:曾经的合作伙伴生嫌隙,复星医药向艾力斯索赔2.55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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