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2.55亿元纠纷未公告,复星医药声称系对方“毁约”,涉及肺癌药物代理
新华财经北京10月20日电(可达)今日下午,复星医药公告,有自媒体报道提及,子公司江苏复星与艾力斯关于肺癌药物伏美替尼的合作纠纷未就相关事项进行披露。根据相关规定,上述仲裁请求金额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10%,且有关争议未对公司现阶段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未构成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
有业内人士向新华财经表示,相关纠纷或由于艾力斯认为江苏复星的销售效果不及预期,因此想要收回在相关区域的独家代理权,此类纠纷在行业内并不罕见,如果双方本身的业务都同时涉及创新药,其中的原因可能会更为复杂。
复星医药在公告中披露了相关合作的纠纷细节。
2022年5月,复星医药控股子公司江苏复星与艾力斯签订《独家推广协议》,由江苏复星在约定区域的指定医院独家推广艾力斯生产的伏美替尼,艾力斯应当按照江苏复星完成的推广业绩支付推广服务费,推广期限自2022年5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
复星医药表示,2023年11月30日,艾力斯向江苏复星发出《独家推广协议解除通知函》,在缺乏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主张解除《独家推广协议》。双方此后多次协商未果,艾力斯坚持要求解除《独家推广协议》。鉴于艾力斯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2024年4月24日,江苏复星行使解除权。
2024年6月,江苏复星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因《独家推广协议》纠纷,请求裁决艾力斯向江苏复星支付合计人民币2.55亿元。
(文章来源:新华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