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避免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机构实施垄断?专访张向宏
2024年10月10日 20:34
作者: 陈维城
来源: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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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发布《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这是中央层面首次对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进行系统部署。10月10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家数据局局长刘烈宏介绍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有关情况。

  对此,新京报贝壳财经专访北京交通大学信息管理与理论国际研究中心(ICIR)特聘教授张向宏进行解读。张向宏认为,在公共数据分类分级授权运营过程中保护用户的隐私安全,是公共数据开发利用的前提和基础。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机构应当限制运营期限,原则上最长不超过5年。

  授权运营是公共数据开发利用的三种方式之一

  新京报贝壳财经: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对我国数据领域发展有哪些意义?

  张向宏:加快公共数据开发利用至少有三方面的重要意义:

  一是极大释放公共数据自身价值潜能。通过统筹推进政务数据共享、加快公共数据开发利用,特别是鼓励探索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等多元数据供给方式。一方面由于增加了数据供给渠道,有效推动更大规模的公共数据供给;另一方面,由于采用市场化机制和专业化力量,也将让更高质量的数据供出来,让更多更好的公共数据发挥出其价值作用。

  二是有效带动其他类型数据开发利用。加大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可以从数据“采存算管用”等全流程各环节,体系化探索数据开发利用的机制和模式,并通过系统提炼总结后,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模式,并运用于企业数据和个人数据等其他类型的数据资源开发利用,以此带动全社会数据资源的开发利用。

  三是促进数据产业高质量发展。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各环节都是由各经营主体实施和推动的。加大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将带动数据资源企业、数据技术企业、数据服务企业、数据应用企业、数据安全企业和数据基础设施企业等多元经营主体快速发展,丰富产业业态、繁荣产业生态,促进数据产业高质量发展。

  新京报贝壳财经:《意见》首次明确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具体来说有哪些公共数据可以被授权?

  张向宏:根据《意见》内容,可以被授权运营的公共数据包括三类:一是各级党政机关如公安、市场监管、医保、社保等部门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公共数据;二是高校、科研机构、文化机构等各种事业单位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公共数据;三是电力、电信、自来水、煤气、公共交通等重点国计民生领域国有企业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公共数据。

  特别需要强调的是,授权运营是公共数据开发利用的三种方式之一,能直接共享和开放的公共数据应鼓励免费共享开放,而不宜直接共享和开放的公共数据可以采用授权运营方式。

  下一步需要建设和运营安全可信的国家数据基础设施

  新京报贝壳财经:探索建立公共数据分类分级授权机制,分类分级有哪些标准可依?如何保证用户隐私安全?

  张向宏:3月15日,全国网络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发布推荐性国家标准——《数据安全技术数据分类分级规则》(标准号:GB/T 43697-2024),2024年10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及有关规定,研究制定的数据分类分级的通用规则,为公共数据的分类分级授权机制研究制定提供了依据和参考。

  在公共数据分类分级授权运营过程中保护用户的隐私安全,是公共数据开发利用的前提和基础,需要从三方面确保用户隐私安全:一是强化相关法律规定的实施。我国已出台了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条例、网络数据安全保护条例(“三法两条例”)等数据安全相关法律,立法层面已基本完善,下一步需要在执法层面上进一步加大力度。二是加快关键技术创新。要加快突破隐私技术、区块链、数据空间等数据安全可信流通技术,建设和运营安全可信的国家数据基础设施,确保数据既能大规模、高速率、高通量流通,也能确保数据在流通中的安全。三是提高数据安全意识。加大宣传、培训等各种活动,提高广大公众和企业的数据安全意识。

  新京报贝壳财经:推动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其中的难点和关键点有哪些?

  张向宏:当前公共数据供需双方普遍存在的“不敢”“不愿”“不能”问题,是公共数据开发利用过程中的难点和重点问题,需要通过破除相关的体制性障碍、机制性梗阻。

  “不敢”是指公共数据供需双方由于法律约束而不敢提供或应用相关公共数据资源。“不敢”问题一方面源于我国数据安全相关法律制度更加严格,另一方面也存在相关数据主体在公共数据开发利用过程中存在的不合规。

  “不愿”是指公共数据开发利用各主体的责权不匹配、不对等,造成数据供给积极性不高。“不愿”问题更多地源于数据权属、数据收益分配等基础制度不健全。

  “不能”是指公共数据处理主体由于不具备专业化技术能力,而无法对原始公共数据进行脱敏脱密等加工处理,而无法开发利用公共数据。“不能”问题大多源于市场化机制运用不充分。

  应当限制运营期限,原则上最长不超过5年

  新京报贝壳财经:如何避免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机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行为?

  张向宏:一是坚持公平透明。加强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情况披露机制,按规定公开授权对象、内容、范围和时限等授权运营情况。运营机构应公开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能力清单,披露公共数据资源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二是强化组织保障。数据管理机构应强化本地区本部门授权运营工作统筹,推动数据资源整合汇聚的质量提升。

  三是规范工作流程。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应遵循方案编制、决策审议、组织实施等程序。特别是要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要求,决策审议通过后施行,并向省级数据管理机构或国家数据局备案。

  四是做好组织实施。运营机构应当通过招标、谈判等公开竞争方式选择。应明确授权范围及数据资源目录。限制运营期限,原则上最长不超过5年。

  五是加强监督管理。运营机构应依法依规在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实施与其他经营主体达成垄断协议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行为,不得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

  新京报贝壳财经:“发挥好价格政策的杠杆调节作用,加快建立符合公共数据要素特性的价格形成机制”,价格机制形成如何把握?

  张向宏:公共数据具有规模体量大、数据质量高、价值潜能大、公共属性强、安全要求高、可控性强等特征。其价格形成机制既要体现公益性原则,也要充分发挥市场调节功能。

  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业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有条件无偿使用。用于产业发展、行业发展的公共数据经营性产品和服务,确需收费的,实行政府指导定价管理。

  新京报贝壳财经:引导社会资本有序参与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张向宏:首先要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确保社会资本能够顺利进入并有效参与公共数据开发利用活动,包括数据采集汇集、计算存储、流通交易、开发应用、安全治理、基础设施建设等各方面各环节;

  其次要营造公平透明的环境,要切实保障社会资本的平等主体地位,确保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数据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

  第三要建立合理回报机制,对于社会资本参与的公共数据开发利用项目,应确保投资者能够获得与其投入相匹配的收益,激发社会资本的投资热情;

  最后要加强监管与评估。探索建立相应审核机制和监管体系,对社会资本参与的公共数据开发利用活动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确保项目合法合规、质量可靠、效益显著。并定期进行绩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政策和管理措施,以提高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文章来源:新京报)

文章来源:新京报 责任编辑:126
原标题:如何避免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机构实施垄断?专访张向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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