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工信部消息,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完成了《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征求意见稿)的编制工作。为进一步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现对标准修改单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予以公示,截止日期2024年5月24日。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局简函,针对近期车载充电器大量出现,有可能会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的问题,拟禁用车载充电器,以及完善永久性标识内容。本文件起草过程中,召集主要起草单位及主要起草人进行了研讨。说明了目前形势和任务需要,落实相关政策要求,将增加耐高温永久性标识、禁用车载充电器,无重大分歧。本文件实施过渡期建议6个月。因增加耐高温永久性标识,企业在设计改进、生产设备升级等需要一定时间,建议本文件发布日期至实施日期之间的过渡期定为6个月,保证生产企业能够充分消化理解,确保该文件的落地实施。
GB 42296—2022《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国家标准第 1 号修改单编制说明
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起草人员及其所在单位、起草过程等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局简函【工消费函(2024)103 号】,针对近期车载充电器大量出现,有可能会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的问题,拟禁用车载充电器,以及完善永久性标识内容。
组建起草小组时选择了 GB 42296-2022 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和起草人组成修改单工作组。主要来自无锡市检验检测认证研究院、威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浙江聚源电子有限公司、南京西普尔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天长市秦栏充电器协会等单位及相关代表参加起草组。
工作组首先研讨了工信部司局简函的要求,结合标准实施一年来的实施意见,针对近期出现的火灾事故进行分析,对在电动自行车3C 认证过程中出现的车载充电器原理、结构进行解剖,同时参照了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电池、电动自行车整车的编码要求,草拟了初步的修改单,建立微信群线上进行讨论,对初稿进行修改及完善。并发送国内主流电动自行车充电器生产单位征求意见,同时与GB42295-2022 标准修订单工作组,GB17761-2018 主要起草人进行沟通,充分听取意见,确保相关产品标准技术的一致性。经过多次讨论及修改,形成了V9 稿修改单,经工作组协商一致,完成了GB 42296-2022《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国家标准第1 号修改单(征求意见稿)。
二、编制原则、强制性国家标准修改单主要技术变化的依据(包括验证报告、统计数据等)及理由
本文件的制定符合产业发展原则、突出重点原则;本着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以及修改的目标、协调性和规范性原则,尤其与电动自行车整车安全标准和锂电池安全标准协调一致、相互补充,既符合国内的产业技术发展现状,又保障了产品的安全质量。
本文件的内容主要是增加充电器溯源编码永久性标识及对应试验方法,以及禁用车载形式。修订的主要依据是落实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要求,同时与现行和即将发布的强制性标准保持协调一致。耐高温永久性标识试验方法在其他强制性标准中已进行过试验验证,本文件是完全照搬过来,因本次修改单时间紧张,未再重复做相关试验。
三、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强制性标准的关系,配套推荐性标准的制定情况
本文件与GB 42295-2022 修改单拟同步出台,适用范围同步修改,将不适用车载充电器相关描述删除。另外 GB 17761-2018 标准也在进行修订中,拟将禁用车载充电器纳入标准规定。本文件与其他两个标准协调一致。
四、与国际标准化组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比对分析
本文件未采用或者参考国际标准。未收集到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无法进行比对分析。
五、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过程、处理意见及其依据
本文件起草过程中,召集主要起草单位及主要起草人进行了研讨。说明了目前形势和任务需要,落实相关政策要求,将增加耐高温永久性标识、禁用车载充电器,无重大分歧。
六、对强制性国家标准自发布日期至实施日期之间的过渡期(以下简称过渡期)的建议及理由,包括实施强制性国家标准所需要的技术改造、成本投入、老旧产品退出市场时间等
本文件实施过渡期建议 6 个月。因增加耐高温永久性标识,企业在设计改进、生产设备升级等需要一定时间,建议本文件发布日期至实施日期之间的过渡期定为 6 个月,保证生产企业能够充分消化理解,确保该文件的落地实施。
七、与实施强制性国家标准有关的政策措施,包括实施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对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行为进行处理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依据等
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标准实施监督管理。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于2020 年1 月6 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5 号公布,2020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定和实施、监督有相关规定。
本文件与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配套使用,对违反标准行为进行处理,在《产品质量法》中第十三条、第十七条、四十条、四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有相应处罚条款。
八、是否需要对外通报的建议及理由
本文件与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配套使用,为自主制定,且对其他成员的贸易有影响。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必须以技术法规的名义由 WTO 办公室向 WTOTBT 秘书处通报。因此建议本文件对外通报。
九、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
无
十、涉及专利的有关说明
无
十一、强制性国家标准所涉及的产品、过程或者服务目录
本文件与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配套使用,本文件适用于符合GB17761 规定的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
本文件涉及产品为: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即用于符合 GB 17761-2018 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且标称电压不超过48V 的充电器。
十二、其他应当予以说明的事项
无
(文章来源:界面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