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山轻机(ST京机,000821.SZ)11月6日披露,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湖北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查明,京山轻机于2015年至2018年分步投资深圳市慧大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大成”)股权,自2018年2月开始持有慧大成51%股权,2018年京山轻机将慧大成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2018年,慧大成及其全资子公司京山京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通过与客户签订虚假合同、将未实际履行的合同确认收入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5819.22万元,虚增营业成本 960.10万元,扣除资产减值损失影响后,导致京山轻机2018年虚增利润总额4670.46万元,占京山轻机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5.49%。京山轻机披露的2018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2021年6月22日,京山轻机披露《京山轻机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引用了2018年年报中存在虚假的财务数据。
2022年1月29日,京山轻机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对2018年年报相关财务数据进行了追溯调整。
湖北证监局决定,对京山轻机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的罚款;对李健(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周世荣(时任董事、高级副总裁)、罗贤旭(时任董事)、曾涛(时任副总经理)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50万元、60万元、50万元、30万元罚款。
京山轻机在公告中称,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公司就本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及相关人员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文章来源:中国经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