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正丙醇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
2026年11月05日 17:09
来源: 商务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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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部公告 2026年第54号 公布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正丙醇所适用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

  2020年11月17日,商务部发布2020年第46号公告,决定自2020年11月18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正丙醇征收反倾销税,税率为254.4%—267.4%,实施期限为5年。

  2025年11月17日,应中国正丙醇产业申请,商务部发布2025年第74号公告,决定自2025年11月18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正丙醇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商务部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的进口正丙醇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对中国正丙醇产业的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作出复审裁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复审裁定

  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的进口正丙醇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正丙醇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二、反倾销措施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6年11月6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正丙醇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20年第46号公告中的产品范围一致。具体如下:

  被调查产品名称:正丙醇;别名:1-丙醇、丙醇。

  英文名称:n-Propanol、n-Propylalcohol、1-Propanol、1-Propylalcohol、Propan-1-ol、Ethylcarbinol 或1-Hydroxypropane,简称NPA

  物理和化学特性:无色液体,有醇类气味;分子量60.10,熔点-127℃,沸点96.5-98℃,相对密度:0.803-0.805(20℃),闪点23℃。溶于水和常见有机溶剂,如醇类、酮类、醛类、醚类、二醇类和芳香族和脂族烃类。

  主要用途:正丙醇直接使用或酯化为醋酸正丙酯,大量用于食品包装生产以及作为食品包装的印刷油墨溶剂,醋酸正丙酯还是新能源汽车锂电池电解液的重要组分。正丙醇作为前药,大量应用于红霉素的生产,是大环内酯类抗生素不可缺少的原料,同时也是丙硫硫胺、丙磺舒等药品的起始原料。作为化学中间体,正丙醇被用来合成乙二醇醚、正丙胺、正丙酯和溴丙烷等。作为优良的溶剂,正丙醇也广泛用于涂料、油漆、胶黏剂、化妆品、塑料和杀菌剂等产品。正丙醇还是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合成香料、清洁剂、增塑剂、润滑剂、脱脂液、粘合剂、防腐剂和刹车油等多个领域的重要原料。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051210。

  征收反倾销税的税率与商务部2020年第46号公告的规定一致。对美国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1.陶氏化学公司  254.4%

  (The Dow Chemical Company)

  2.OQ化学公司  267.4%

  (OQ Chemicals Corporation)

  3.其他美国公司  267.4%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26年11月6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的正丙醇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本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本公告自2026年11月6日起执行

  商务部

  2026年11月5日

  商务部公告 2026年第55号 公布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正丙醇所适用反补贴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

  2020年11月17日,商务部发布2020年第47号公告,决定自2020年11月18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正丙醇征收反补贴税,税率为34.2%—37.7%,实施期限为5年。

  2025年11月17日,应中国正丙醇产业申请,商务部发布2025年第75号公告,决定自2025年11月18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正丙醇所适用的反补贴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商务部对如果终止反补贴措施,原产于美国的进口正丙醇补贴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对中国正丙醇产业的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以下简称《反补贴条例》)第四十七条作出复审裁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复审裁定

  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反补贴措施,原产于美国的进口正丙醇的补贴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正丙醇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二、反补贴措施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实施反补贴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6年11月6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正丙醇继续征收反补贴税,实施期限为5年。

  征收反补贴税的产品范围是原反补贴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20年第47号公告中的产品范围一致。具体如下:

  被调查产品名称:正丙醇;别名:1-丙醇、丙醇。

  英文名称:n-Propanol、n-Propylalcohol、1-Propanol、1-Propylalcohol、Propan-1-ol、Ethylcarbinol 或1-Hydroxypropane,简称NPA

  物理和化学特性:无色液体,有醇类气味;分子量60.10,熔点-127℃,沸点96.5-98℃,相对密度:0.803-0.805(20℃),闪点23℃。溶于水和常见有机溶剂,如醇类、酮类、醛类、醚类、二醇类和芳香族和脂族烃类。

  主要用途:正丙醇直接使用或酯化为醋酸正丙酯,大量用于食品包装生产以及作为食品包装的印刷油墨溶剂,醋酸正丙酯还是新能源汽车锂电池电解液的重要组分。正丙醇作为前药,大量应用于红霉素的生产,是大环内酯类抗生素不可缺少的原料,同时也是丙硫硫胺、丙磺舒等药品的起始原料。作为化学中间体,正丙醇被用来合成乙二醇醚、正丙胺、正丙酯和溴丙烷等。作为优良的溶剂,正丙醇也广泛用于涂料、油漆、胶黏剂、化妆品、塑料和杀菌剂等产品。正丙醇还是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合成香料、清洁剂、增塑剂、润滑剂、脱脂液、粘合剂、防腐剂和刹车油等多个领域的重要原料。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051210。

  征收反补贴税的税率与商务部2020年第47号公告的规定一致。对美国各公司征收的反补贴税税率如下:

  1.陶氏化学公司 37.7%

  (The Dow Chemical Company)

  2.OQ化学公司 34.2%

  (OQ Chemicals Corporation)

  3.其他美国公司 37.7%

  三、征收反补贴税的方法

  自2026年11月6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的正丙醇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补贴税。反补贴税以海关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补贴税税额=海关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反补贴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补贴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本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本公告自2026年11月6日起执行

  商务部

  2026年11月5日

(文章来源:商务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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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商务部公告2026年第54号 公布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正丙醇所适用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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