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资本市场平稳运行,近日,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等部门,先后召开证券、基金、保险公司互换便利座谈会和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座谈会,听取金融机构业务进展及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加力实施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政策。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26年11月4日起,下调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利率0.25个百分点至1%。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的支持对象为21家全国性银行和5家系统重要性城商行,支持比例为100%,期限为1年,可根据银行需要展期。银行可在再贷款利率基础上适当加点,合理确定股票回购增持贷款期限和利率,加快贷款投放,增强上市公司及主要股东的市值管理能力。
毫无疑问,中国人民银行实施的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政策,对于维护资本市场稳定具有积极作用。该项政策工具又可细分为股票回购贷款与股票增持贷款,也就是“回购贷”与“增持贷”。其中,“回购贷”用于上市公司股票回购业务,“增持贷”则用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大股东增持股份。
在“回购贷”与“增持贷”之间,“回购贷”既是难点,也是重点。相对而言,“增持贷”业务要简单得多。毕竟,“增持贷”的对象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大股东,这其实是一个不差钱的群体。而且,股东通过“增持贷”增持股票后,所增持的股票仍然持有在自己手中,一旦未来卖出股票,就可以用所得资金偿还此前的“增持贷”。
但“回购贷”业务要复杂得多。从维护资本市场平稳运行的角度来看,注销式回购是最有利于维护股市稳定的。而为了股权激励与员工持股计划而进行的回购,以及将回购股份作为库存股、未来还可能出售给市场的回购,对于维护股市稳定的效果相对有限。因此,从维护股市稳定的角度来看,政策应当鼓励上市公司开展注销式回购。
然而,就“回购贷”业务而言,注销式回购面临着一个难以回避的现实问题:上市公司动用“回购贷”资金回购公司股票后,又将回购的股票予以注销。虽然这对于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具有积极意义,但回购的股票注销后,公司拿什么来归还“回购贷”呢?如此一来,公司最终还必须拿出自有资金偿还银行贷款。这意味着,注销式回购最终仍需要上市公司自行承担还款责任。
当然,对于“不差钱”的公司来说,归还“回购贷”没有任何问题,开展“回购贷”业务只是为这类公司的资金周转提供便利。但对于资金并不宽裕的公司来说,归还“回购贷”或许就会存在一定压力,未必能够按时偿还贷款。
所以,央行推出的“回购贷”政策有必要解决这一问题。一方面,“回购贷”业务应重点支持上市公司开展注销式回购。毕竟,注销式回购最有利于维护股市稳定,而上市公司开展股权激励与员工持股计划通常有其他资金来源,将回购股份作为库存股的回购也不一定需要依赖外部融资,相关公司完全可以通过自有流动资金解决。因此,“回购贷”业务的重点可以放在支持上市公司开展注销式回购上。
另一方面,作为对上市公司注销式回购的支持,用于注销式回购的“回购贷”利率可以低于其他“回购贷”业务及“增持贷”的利率。同时,“回购贷”的期限不应局限于1年,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展期,且展期后的“回购贷”利率维持原定利率不变,为开展注销式回购的上市公司提供更加宽松的还款环境。
(文章来源:国际金融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