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中欧双方在贸易投资磋商机制下就混动汽车、电动汽车贸易进行了深入讨论,避免了局面升级。
此后,据商务部网站消息,有媒体报道,欧盟认为其在混动汽车磋商中对华施压取得成效,拟在更多行业采取限制。近日召开的欧盟峰会提出对华“双轨”思路,将在继续开展密集磋商的同时,加大对华限制力度,甚至包括动用“反胁迫”工具。
对此,商务部新闻发言人表示,中欧按照双方确定的遵守世贸组织(WTO)规则、基于事实和非歧视的三项原则,就混动汽车达成的谅解是对等互利的,既有力维护了中国企业的实际利益,也回应了欧方关切,避免了中欧贸易摩擦局面升级。所谓“欧方施压奏效”的说法毫无依据。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表示,中欧经贸磋商的目的就是要通过对话协商妥处分歧,照顾彼此关切。双方都要拿出解决问题的诚意。欧方不能幻想以施压换取好处,更不要低估中方维护自身利益的决心和能力。我们敦促欧方与中方相向而行,推动中欧经贸关系健康稳定发展。
广问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管健律师在接受第一财经记者专访时表示,他个人认为,所谓“欧方施压奏效”的说法缺乏依据,所谓动用“反胁迫”工具的可能性很小,否则牵扯面过大。
他对记者解释道,前述磋商,不仅在于争取更有利的配额基数和增长安排,为中国企业保留合理的市场准入空间,更在于推动欧方作出非歧视和合规承诺,增强双边贸易安排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并保留中方依据WTO规则寻求救济的空间。
第一财经:如何理解中欧按照双方确定的遵守WTO规则、基于事实和非歧视的三项原则?
管健:欧方最初提出由中方自行限制混合动力汽车出口,实质上是要求中方通过行政措施或双边承诺主动控制出口数量,而非由欧方作为进口方依法实施进口限制。这种安排可能违反《关贸总协定》(GATT)第XI:1条关于禁止数量限制的一般规则,并触及《保障措施协定》第11.1(b)条对自愿出口限制等安排的明确禁止。
《保障措施协定》第11.1(b)条规定,成员不得寻求、采取或维持自愿出口限制、有序销售安排及其他类似措施,无论相关措施由单一成员采取,还是通过两个或多个成员之间的协议、安排或谅解实施。GATT第XI:1条则原则上禁止通过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措施实施进口或出口数量限制。因此,如果欧方要求中方承诺将对欧出口控制在约定数量以内,相关安排就可能同时涉及GATT第XI:1条和《保障措施协定》第11.1(b)条的约束。
从法律结构看,如果欧方选择依据GATT第XIX条和《保障措施协定》实施正式保障措施,就必须满足进口激增、严重损害、因果关系、非歧视、通知、磋商及补偿等相关要求;如果不采取符合上述规则的正式保障措施,而是通过双边安排直接实施进口数量限制或要求中方自行限制出口,则仍须面对GATT第XI:1条及《保障措施协定》第11条的审查。
其次,如果欧方最初设想是豁免自贸伙伴、仅限制原产于中国的混合动力汽车进口,就需要审查这种差别待遇是否符合WTO规则,尤其是保障措施的非歧视要求,而不能仅凭欧方的政策选择或自贸协定安排,就认定其有权对不同进口来源地实施不同的数量限制。
如果欧方采取正式保障措施,《保障措施协定》第2.2条要求相关措施适用于有关产品,而不论其来源;GATT第XIII条也对数量限制的非歧视实施及配额分配作出规定。因此,欧方原则上不能在以多个来源地的进口激增作为损害认定依据的同时,仅对中国来源产品施加限制,却不对其他来源的同类产品采取相应措施。
在这一背景下,中方推动欧方明确承诺任何措施均不得专门针对中国产品或歧视中国企业,并确保中方获得的配额不低于欧方其他任何进口来源地,具有明确的谈判价值。其意义不仅在于争取较有利的配额待遇,更在于将非歧视原则落实为可供后续执行和核验的具体承诺,降低中国企业被单独设限或在配额分配中受到不利待遇的风险。
第一财经:此次“双方在2025年基础上达成向上安排,确保中国企业的出口空间和稳定增长,照顾了双方产业基于现实的合理关切”,从WTO实践与谈判法理上看有哪些突破和亮点?
管健:双方以2025年为基础,就混合动力汽车出口配额达成向上安排,旨在确保中国企业的出口空间和稳定增长。这意味着,配额基数不再只是尚待协商的方案,而是已公开确认的磋商成果。欧盟统计数据显示,欧盟自中国进口混合动力汽车的数量由2024年的10.7万辆增至2025年的30.2万辆,同比增长约182%。
从WTO规则来看,《保障措施协定》第5.1条规定,采取数量限制时,进口方原则上不得将进口数量压低至最近一个有统计数据的代表性期间内连续三年的平均进口水平以下,除非有明确理由证明需要采用不同水平。因此,三年平均进口量构成审查正式保障措施数量限制的一项重要基准,但并非任何双边贸易安排都必须机械采用的配额公式。
此次以2025年实际进口量为基础向上安排配额,意味着配额将以较新的实际贸易规模为起点,而不是仅依据过去三年的平均进口量确定,从而避免初始配额低于近期实际贸易水平,过度压缩中国企业已有的出口空间。在此基础上,设置固定年增幅,则进一步为配额逐年扩大提供了明确预期,避免配额长期维持在固定水平、随着市场需求增长而逐渐限制出口。因此,这一安排的谈判价值不仅在于争取较高的初始配额,更在于为未来出口增长建立了相对稳定、可预期的机制,有利于中国企业规划对欧出口、产能配置和长期投资。
从法律上看,此次磋商的成果主要在于争取了更有利的配额基数和未来增长空间,而不应将其理解为突破或改变了《保障措施协定》第5.1条的既有规则。该条主要规定,实施数量限制型保障措施时,原则上不得将进口数量压低至最近三个具有代表性的年份的平均进口水平以下,但并不禁止进口方设置高于这一水平的配额。因此,磋商争取提高配额基数,属于对具体配额待遇的优化,而非对第5.1条的例外适用。如果欧方最终实施正式保障措施,其配额安排仍须根据具体措施的性质、计算依据和执行方式,接受相关WTO规则的审查。
此外,《保障措施协定》第7.4条规定,对于实施期限超过一年的保障措施,应当在实施期间定期逐步放宽限制。如果此次安排确实设定了配额逐年增长的机制,该机制在效果上可能与逐步放宽限制的要求相一致,但不能仅因配额逐年增加,就认定欧方已经履行第7.4条规定的义务。是否符合该条要求,仍需结合措施的实际限制程度、放宽幅度及实施期限等因素具体判断。
从谈判法理上看,这一安排的亮点在于,双方并未将配额仅仅作为静态的进口限制,而是通过较高的初始基数和后续增长安排,为市场准入保留动态调整空间。其意义不在于改变WTO保障措施规则,而在于通过双边磋商争取比单纯适用限制性措施更有利的市场准入条件,并降低贸易摩擦升级的风险。
因此,本次磋商的成果不仅在于争取提高初始配额水平,还在于为后续配额增长争取了更有利的安排,兼顾了中国企业当前的出口空间与未来的增长预期。
(文章来源:第一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