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项举措强化制度供给 监管组合拳促进市场生态更规范健康
2026年10月23日 07:23
作者: ● 本报记者 昝秀丽
来源: 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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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筹建基金业运行监测中心;发布实施人工智能在证券期货业安全合规应用的意见;完善违规减持处罚规则;制定发布证券市场先行赔付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主席吴清日前在2026金融街论坛年会上表示,全面落实“五大监管”,进一步强化制度机制供给,坚决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市场人士认为,上述四项举措把监管视野从传统发行交易环节,延伸至资金链条、新技术应用、大股东行为与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全链条,兼顾新业态规范、“关键少数”约束与投资者权益兜底,打出一套风险防控、技术治理、精准执法、权益保障的监管组合拳,用制度闭环稳定市场预期。

  提高基金业风险防控和监管有效性

  筹建基金业运行监测中心,是上述四项举措中的第一条。基金业运行监测中心将承担私募基金份额登记和公私募信息收集、风险监测等职责,着力提高基金业风险防控和监管有效性。

  “当前公募基金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计规模接近50万亿元,但行业运行数据分散于交易所、中登公司、托管机构、行业协会等机构,私募份额登记长期缺乏统一基础设施。监测中心推进私募份额统一登记和全口径信息收集,将监管视野从准入环节延伸至持续运行环节,使行业风险敞口可计量、可监测。”中信证券宏观与政策首席分析师杨帆表示。

  财信证券首席经济学家袁闯认为,拟筹建的基金业运行监测中心将承担私募基金份额登记和公私募信息收集、风险监测等职责。此举将打通公募私募数据壁垒,实现份额、资产、投资者穿透监测,构建智能风险预警体系,提前识别各类违规风险,提升基金业风险防控与监管有效性。

  “基金业运行监测中心有助于提高风险监测的全面性和穿透性,及时识别单一机构或产品层面的潜在风险以及不同机构之间的风险关联。”中金公司研究部国内策略首席分析师李求索分析。他建议,未来可探索建立分层分类的风险监测指标体系,对高杠杆、流动性错配、异常集中交易及潜在关联风险实施动态监测,将风险预警与后续监管处置有机结合,形成风险信号核实、分级预警、监管干预和处置反馈的闭环机制。

  引导科技向善

  如果说基金业运行监测中心是为了解决“看得见”的问题,那么,出台人工智能监管相关规则可以说是针对解决“管得住”的问题。监管部门表示,将发布实施人工智能在证券期货业安全合规应用的意见,健全业务发展、数据安全等监管规范,促进在风控、投研等重点场景安全高效应用,引导科技向善。

  “人工智能快速发展对生产力、就业、收入分配和金融稳定等方面的潜在影响,也开始成为金融监管需要持续跟踪的重要变量。监管重点正由单一机构风险管理进一步转向机构、市场和新型金融风险相结合的全链条监管。”中信建投证券政策研究首席分析师胡玉玮认为。

  “将要发布实施的人工智能在证券期货业安全合规应用的意见,体现了监管部门鼓励技术创新与强化风险管理并重的政策导向,有助于为行业应用人工智能提供更加明确的制度规范,推动金融科技在安全可控的前提下赋能行业提质增效。”李求索认为。

  李求索建议,完善人工智能应用的全流程风险管理体系,建立涵盖模型准入、数据治理、效果评估、持续监测和风险处置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数据安全和客户隐私保护应成为人工智能应用的重要底线,应建立严格的数据分类分级管理机制,规范客户信息、交易数据及研究资料等敏感信息的使用权限。

  面对这一趋势,证监会副主席刘浩凌日前表示,人工智能赋能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要统筹好发展与安全,既不能因技术红利漠视风险,也不能因风险止步不前。要完善综合治理体系,建立健全准入评估、动态监测、应急处置等全生命周期管理。要积极探索符合我国资本市场实际的人工智能治理路径,科学划定高价值应用场景的边界和风险容忍尺度,探索建立符合业务实际需求的可信度评估体系。要主动融入国家人工智能发展大局,强化与产业界、科研院所协同联动,汇聚发展合力。

  完善违规减持处罚规则

  在强化技术治理的同时,针对市场交易环节的精准执法同样在加力。

  10月19日,证监会发布《违规转让证券案件行政处罚实施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规则》坚持过罚相当、不枉不纵,细化认定标准,将更加精准有效打击违规减持行为。

  南开大学金融学教授田利辉认为,《规则》传递了“从严监管、精准执法”的强烈信号,对引导市场主体规范减持、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下一步,建议从事后惩戒向前端拦截延伸,将减持数量、时点、信披等合规条件纳入登记结算与交易系统的硬约束指标;完善免责与抗辩机制,避免“一刀切”误伤正常股权流通和创投退出;动态更新绕道情形清单,覆盖收益互换、场外衍生品、信托持股、离婚析产等新型场景;强化与代表人诉讼、先行赔付机制的救济衔接;推进裁量说理公开与类案指引,实现过罚相当、不枉不纵。

  如果说《规则》重点关注的是“罚得准”,那么,制定证券市场先行赔付指导意见则是聚焦“赔得稳”。证监会日前就《证券市场先行赔付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公开征求意见,进一步明确适用主体和实施程序等,促进依法、便捷、高效开展先行赔付,更好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关于先行赔付的适用主体,《指导意见》在证券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的证券公司可以委托开展先行赔付的基础上,结合实践需要,进一步明确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主体自愿先行赔付的,可以参照适用。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峰表示,这意味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亦可自愿发起先行赔付。不过,先行赔付属于程序性快速救济安排,并不构成对实体责任的最终定论。中介机构是否愿意先行赔付,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后续能否顺利追偿。若仅有“自愿”表态而追偿工具与分摊规则缺位,先行赔付容易演变成一种“合规溢价”。为此,应同步配套赔付方案、追偿进度、责任分摊清单,厘清追偿顺序与时点,避免“赔得快、追不回”;载明投资者就未获赔部分仍可继续主张权利,追偿权行使不得对抗其优先受偿。只有让“先赔”与“后追”形成闭环,先行赔付才能真正成为中小投资者信得过、用得上的救济渠道。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 责任编辑:126
原标题:监管组合拳促进市场生态更规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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