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印发《保险销售人员信用档案建设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7年1月1日开始实施。
《办法》明确,保险销售人员,是指与保险机构建立劳动关系或委托代理关系等并办理执业登记,为保险机构销售保险产品的员工、个人保险代理人及纳入销售人员管理的其他用工形式的人员,保险代理机构中从事保险代理的人员,保险经纪人中从事保险经纪业务的人员。
《办法》所称信用档案,是指“对保险销售人员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而形成的信用记录”。
从内容来看,保险销售人员的信用档案主要包含四大方面:基础信息、职业状况信息、信用评价信息和公共信用信息。
具体来看,基础信息主要涵盖身份识别、教育背景、联系方式等;职业状况信息则细至从业经历、执业地域范围、跨机构流动记录,甚至包括离职合规情况、培训考核结果、销售能力资质等级等;信用评价信息则延伸到保险机构评价和行业评价,比如保险机构需对销售人员的工作考核、工作业绩、工作奖惩进行记录,其中明确列举了“13个月保单继续率、长险退保率、投诉率”等指标。这意味着,过去行业里心照不宣的“口碑”,第一次被量化为白纸黑字的数字,直接入档;公共信用信息则跳出保险行业本身,涵盖行政奖励、联合奖惩信息,以及其他司法、行政信息。
对保险销售人员的信息采集并非无门槛。《办法》明确,保险机构采集信用信息时应依照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征得保险销售人员书面同意并明确约定其用途,同时向保险销售人员充分告知信息采集的范围、保存期限、可能的共享对象及后续处理方式。对已聘用或委托的保险销售人员,保险机构应采取补充签订共享授权协议、授权书或其他方式明确取得其授权。
同时,《办法》还提出,保险机构应当建立信用修复机制,明确信用修复条件与程序,鼓励保险销售人员修复信用。保险销售人员信用信息的保存期限,则“不宜少于其劳动关系、委托代理关系等解除后五年”。
对投保人来说,最直接的变化是查询权。《办法》明确要求,保险机构应完善保险销售人员信用档案信息系统信用记录查询功能,在依法合规和保障信息安全前提下为保险消费者、保险市场主体和保险从业人员等提供保险销售人员信用状态查询服务。这意味着,投保人在签单之前可以先查到销售人员的信用状态,不再只听单方面介绍。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由行业协会审议通过后印发,属于行业自律文件,约束力来自协会的自律惩戒而非行政处罚。在跨机构共享方面,《办法》表示,保险机构应向保险行业协会报送信用档案信息,逐步实现保险行业信用信息的交换与共享。
来源:证券日报、北京日报、每日经济新闻
(文章来源:消费日报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