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项基金估值指引,迎来集中修订
2026年10月23日 01:48
来源: 中国基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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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八项基金估值指引集中修订,护航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

  随着我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迅猛发展,部分早年发布的自律规则已难以适应当前的投资环境。

  10月22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通知,拟对《证券投资基金停牌股票投资估值指引》等八项基金估值自律规则进行集中修订,并公开征求意见。此举旨在彻底解决旧版指引中投资品种不全等痛点,进一步夯实基金行业的估值“地基”。

  针对近年来市场涌现的新产品与新业态,修订稿大幅扩展了指引的适用范围,将黄金集中定价合约、港股通上市基金等纳入规范;针对ETF持有停牌股、北交所股票估值、公募REITs及浮动净值型货基等前沿业务场景,给出了更为明确的估值处理标准,并同步优化了多项规则的名称,使其定位更加精准、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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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入新品种和新业务

  中国基金业协会自2012年起陆续发布会计核算和估值业务自律规则,共计十五项。随着基金行业不断发展,部分自律规则因发布年份较早,逐渐出现投资品种不全、业务场景缺失等问题。

  为解决前述问题,基金业协会对已发布估值指引进行评估,拟对《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股票估值指引(试行)》等部分自律规则作出修订。

  本次修订扩展了部分自律规则的适用范围,纳入了自律规则发布后出现的一些新品种和新业务,具体如下:

  《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估值指引》纳入黄金集中定价合约交易;《证券投资基金港股通投资估值指引》纳入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基金;《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估值指引》纳入除证券投资基金外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估值指引》纳入首次公开发行时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存托凭证、公募REITs,以及通过定向可转债转股等方式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固定收益品种投资估值指引》纳入境外交易所上市的固定收益品种。

明确更多业务场景的估值处理

  为了提高估值指引的实操性,本次修订针对近年来发展较快的投资品种和新出现的业务场景,进一步明确其估值处理,具体如下:

  《证券投资基金停牌股票投资估值指引》增加ETF和ETF联接基金持有停牌股票的估值处理,同时将北交所股票纳入AMAC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港股通投资估值指引》 增加港股通投资的供股权证的估值处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估值指引》增加投资香港互认基金、浮动净值型货币市场基金、公募REITs的估值处理,进一步细化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的估值处理,强调投资含有业绩报酬或浮动管理费的非上市基金应考虑其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并明确ETF持有未进行估值调整的停牌股票时的估值处理;

  《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估值指引》明确通过大宗交易、定向可转债转股等方式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证券,以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首次公开发行时取得的带限售期证券的限售期起始日,增加预计上市流通日期为非交易日的处理意见,并建议计算预期波动率时剔除新发上市不受涨跌停限制的交易日;

  《证券投资基金固定收益品种投资估值指引》增加境外交易所上市固定收益品种、含多次回售权固收品种的估值处理,修改含回售权固收品种在行使回售权时的估值处理,并明确非公开发行的可转债等含转股权债券、退市或摘牌的可转债、未上市但有第三方估值价格固收品种的估值处理;

  《私募投资基金非上市股权投资估值指引》进一步明确新三板挂牌但交易不活跃的企业的估值处理,并在收益法下增加股利折现法。

删除会计核算相关规定

  财政部在《关于进一步压实会计工作责任加强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中提出“有关行业协会等组织不得制定本行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

  为配合该规定,避免其后续发布与协会自律规则可能存在的冲突,本次修订删除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估值指引(试行)》《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联接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业务指引(试行)》和《证券投资基金港股通投资资金清算和会计核算估值业务指引(试行)》的会计核算相关内容。

修改自律规则名称

  为了配合前述修改内容,中国基金业协会同步修改了部分自律规则名称,具体如下:

  《关于发布中基协(AMAC)基金行业股票估值指数的通知》拟变更为《证券投资基金停牌股票投资估值指引》;《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联接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业务指引》拟变更为《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估值指引》;《证券投资基金港股通投资资金清算和会计核算估值业务指引(试行)》拟变更为《证券投资基金港股通投资估值指引》;

  《基金中基金估值业务指引(试行)》拟变更为《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估值指引》;《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股票估值指引(试行)》拟变更为《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估值指引》;

  《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估值指引(试行)》拟变更为《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估值指引》;《关于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拟变更为《证券投资基金固定收益品种投资估值指引》;《私募投资基金非上市股权投资估值指引(试行)》拟变更为《私募投资基金非上市股权投资估值指引》。

(文章来源:中国基金报)

文章来源:中国基金报 责任编辑:126
原标题:八项基金估值指引,迎来集中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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