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募浮动费率应逐步推广至所有产品
2026年10月19日 15:27
作者: 曹中铭
来源: 国际金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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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监管部门发布最新一期名为《优化新模式浮动费率产品注册安排纵深推进公募基金改革》的机构监管通报。通报对新模式浮动费率产品的注册、扩容等提出了新的要求。个人以为,从行业发展看,公募浮动费率有必要逐步推广至所有产品。

  公募行业旱涝保收的管理费提取模式,早已招致市场的质疑与诟病,要求改革的呼声一直没有停止。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对公募基金费率进行改革,既顺应了市场发展需求,也回应了投资者的期望,而更重要的是,改革的条件日益成熟。

  所谓新模式浮动费率产品,主要是指以业绩比较基准为基础、与投资者实际投资收益相挂钩的浮动管理费率公募基金产品。2025年5月7日,证监会印发《推动公募基金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正式明确推行与业绩挂钩的浮动费率模式。随着当年5月23日首批26只新型浮动费率基金集体获批,公募基金浮动费率改革也正式进入实施阶段。而在此之前的2023年7月,监管部门就已启动公募基金费率改革试点,涉及20只产品。可以说,此次试点为后续改革奠定了基础。

  从公募浮动费率改革的实施情况看,仅仅一年多时间,新模式浮动费率产品的规模便从259亿元增加至1373亿元,增长超过4倍,规模增加超过千亿元。而且,多家保险机构、FOF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已将此类产品纳入核心配置池。这说明,公募基金费率改革具备一定的市场基础,也得到了包括机构投资者在内的持有人的认可。

  根据通报,监管部门今后将按照基金管理人类型实施差异化申报安排:头部基金管理人发行的新模式浮动费率产品,原则上不低于其主动管理权益类基金发行数量的60%;新纳入的中型基金管理人不低于30%;中小基金管理人则没有比例限制,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是否发行。尽管如此,新模式浮动费率产品的推广仍有望进一步深化,公募浮动费率也应逐步推行至所有产品。

  其一,任何一项制度性改革,都必然引发市场利益的重新分配。当年的股权分置改革如此,公募基金费率改革亦是如此。公募基金浮动费率改革,影响的是基金公司与持有人的利益分配。在浮动费率模式下,如果基金公司按照较低的费率提取管理费,便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持有人的投资成本,增厚持有人的实际收益。因此,公募浮动费率改革有望释放改革红利。作为改革红利,其受益范围应该具有普惠性,让更多持有人享受到改革红利,也是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方面。

  其二,目前公募基金产品数量已超过1.39万只,产品同质化严重是行业面临的一大问题。一只创新产品的出现,往往会引来众多跟风者。同质化带来的弊端也十分明显:供给端容易陷入“无效内卷”,需求端则面临“选择困境”,二者相互作用,容易形成恶性循环;投资策略趋同还可能引发风格漂移等问题。因此,公募基金行业有必要加快优胜劣汰,而浮动费率改革为行业洗牌提供了契机。

  其三,公募浮动费率改革以相关业绩比较基准为参照,在满足持有时长要求、跑赢基准6%且取得正收益的情况下,按1.5%提取管理费;跑输基准3%及以上的,按0.6%提取;介于两者之间的,按1.2%提取管理费。可以说,这一费率机制兼顾了基金公司的基本生存需求与对优秀业绩的激励。反过来讲,浮动费率改革也将倒逼公募基金行业提升投研能力与投资决策水平。否则,基金公司就有可能在行业竞争中落伍,其产品也可能遭到投资者“用脚投票”。

(文章来源:国际金融报)

文章来源:国际金融报 责任编辑:10
原标题:公募浮动费率应逐步推广至所有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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