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导独立董事切实发挥应有作用
2026年10月19日 15:05
作者: 熊锦秋
来源: 国际金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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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报道,今年4月以来,截至10月15日,投服中心已向60家上市公司提名独立董事。上市公司独董选聘正从过去由大股东单方提名,走向多元股东共同参与。笔者认为,应进一步引导独立董事切实发挥应有作用。

  第三方提名独董常态化,其价值首先在于破解“被监督者自主选任监督者”的困局。过去,独董提名权多由大股东把持,候选人往往是大股东熟识、信任的人选,独立性先天不足,监督作用难以充分发挥。由投保机构联合公募基金、私募基金、中小股东等提名独董,能够拓宽候选人来源,减少候选人与大股东、管理层之间的熟人关系网络对独立性的影响,也打通了其他股东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通道,是重塑上市公司治理底层逻辑的关键抓手。

  然而,打通独董提名通道只是起点,独董能否真正发挥制衡作用,还取决于履职评价、激励与保障等配套机制能否与新的治理逻辑相适配。比如,在履职评价机制方面,现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55条规定,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定,独立董事应当向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有关自律组织可以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情况进行评估。2025年,中上协首次正式开展独立董事履职评价工作,评价结果为A类的共计3208人,占比32.9%;评价结果为B类的共计6506人,占比66.7%。

  独立董事的核心价值,在于对损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事项敢于提出不同意见。第三方提名的独董若坚持保护中小投资者的立场,在涉及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大股东不当干预等议题上,可能与大股东提名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意见不一致。这本是尽职尽责的体现,但如果独董履职评价主要依靠自我评价、相互评价,那么敢于发声、认真履职的独董在互评环节或许会被打低分,评价结果未必理想。目前,中上协对独董的履职评价仍较为粗线条,仅分为A、B两类,评价档次不够细化,且绝大多数独董的评价结果集中于这两类,实际评价效果尚不能高估。

  要真正发挥第三方提名独董的制衡作用,亟须从制度层面加以完善。

  一是重构独董履职评价制度。综合现有相关规则,建议专门出台《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评价指引》,对评价主体、评价方式、评价结果的统计等作出明确规定。评价主体除自律组织外,还可引入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投保机构等。中小股东、投保机构等可通过交易所投票系统参与评价,最后由自律组织综合多方评价结果,加权计算得出各独董的履职评价结果。评价内容应包括独董年度述职报告、执业诚信记录、自律惩戒及行政处罚记录,以及独董在实际工作中对重大事项的独立表决、对关联交易与资金占用的把关、对中小股东合理诉求的回应等。评价结果可由高到低分为A、B、C、D、E五档,并向社会公开,接受市场监督。

  二是完善独董薪酬激励机制。建议将独董薪酬管理独立于上市公司董事薪酬机制,由上述自律组织负责核算和发放。独董薪酬由各上市公司按照独董人数统一缴纳至自律组织;对未能及时缴纳独董薪酬的上市公司,可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可考虑实施ST。自律组织根据独董履职评价等级发放薪酬。独董平均薪酬应在现有基础上大幅提高,并引导独董向专职化方向发展,避免独董仅通过在多家上市公司任职来凑数。要让真正优秀的人才愿意持续参选独董,而不致因报酬不足而流失。

  三是强化独董履职保障与信息获取。应切实保障独董查阅资料、列席会议、开展现场调研的权利,为其聘请中介机构开展核查等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并对不配合独董履职的公司设置相应约束,使独董能够在充分掌握信息的基础上作出独立判断,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陷入“想尽责又难尽责”的困境。

  第三方提名独董常态化,是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的重要一步。只有建立与之相适配的履职评价、激励和保障机制,才能引导独董真正成为守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制衡力量,推动上市公司治理水平稳步提升。

(文章来源:国际金融报)

文章来源:国际金融报 责任编辑:10
原标题:引导独立董事切实发挥应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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