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进一步优化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质疑和鉴别工作有关事项
2026年10月19日 15:02
来源: 商务部网站
小 中 大
东方财富APP

方便,快捷

手机查看财经快讯

专业,丰富

一手掌握市场脉搏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 2026年第52号 公布进一步优化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质疑和鉴别工作有关事项

  为促进企业合规贸易,提升两用物项出口便利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出口管制质疑和鉴别工作规范性、科学性、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商务部和海关总署持续优化质疑和鉴别工作流程,加强信息化建设,加大政策宣介指引,支持企业完善出口合规体系建设。

  二、出口货物发货人申报出口时,如未向海关交验由商务部颁发的出口许可证件,海关有证据表明出口货物可能属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范围的,应当向出口货物发货人提出质疑,并制发《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通知书》。

  三、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当自收到《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要求提供下列材料,材料需加盖公章,材料为外文的,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

  (一)报关单、出口货物合同、发票、证明货物流向的运输单据;

  (二)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载明货物的性能指标、主要用途以及认为不属于出口管制范围的法律依据和事实理由等);

  (三)证明货物属性的有关技术资料(如有检验检测报告,应一并提供);

  (四)所需的其他材料。

  四、收到出口货物发货人提供的材料后,海关进行判别,可根据需要由海关总署向商务部提出组织鉴别,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依法处置,并制发《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结果告知书》。

  (一)不属于两用物项的,继续办理通关手续;

  (二)属于两用物项的,按规定处置;

  (三)其他情形的,按相关要求办理。

  五、商务部收到海关鉴别需求后,组织专家对物项进行鉴别,必要时可以送相关机构进行检验检测。

  六、质疑、鉴别期间,海关对相关出口货物不予放行。出口货物发货人申请将同一报关单项下与被质疑货物无关联关系的其他货物拆分处理的,经海关评估研判同意后,可另行办理通关手续。

  七、海关自收到货物发货人提供的全部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质疑判别或向商务部提出组织鉴别。商务部收到组织鉴别的完整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鉴别结论。

  出口货物发货人提交或补充材料、被质疑货物检验检测等时间不计入上述时限;重大、疑难等特殊情况不受前款时限限制。

  八、出口货物发货人在质疑、鉴别或相关工作中,应如实提供并按要求补充相关材料,保证内容和数据真实可靠,不得拒绝、阻碍、隐瞒或提供虚假情况。

  九、通过跨境电商、旅客携带、邮件、快件等渠道出口涉及两用物项的,参照本公告实施。

  十、本公告涉及的鉴别、质疑工作分别由商务部、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23号)同时废止。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26年10月19日

(文章来源:商务部网站)

文章来源:商务部网站 责任编辑:11
原标题: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52号 公布进一步优化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质疑和鉴别工作有关事项
郑重声明:东方财富发布此内容旨在传播更多信息,与本站立场无关,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举报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打开微信,

点击底部的“发现”

使用“扫一扫”

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扫描二维码关注

东方财富官网微信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