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访北京金融法院丁宇翔:以司法之力护航资本市场清朗空间
2026年10月13日 21:19
来源: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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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本市场的健康运行,离不开严密的法治网络。近年来,“小作文”搅动股价、直播间里“杀猪盘”式非法荐股、系统性财务造假与第三方配合造假等乱象,不断挑战市场底线,也给司法审判提出了新课题。北京金融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丁宇翔日前在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专访时表示,编造传播“小作文”、非法荐股等行为可能同时触发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和刑事追责。

  他还表示,吹哨人制度有助于织密监督网络,未来可以考虑推动行政监管、金融司法、行业自律全链条发力;统筹代表人诉讼与先行赔付等工具时,要坚持系统思维,做好司法与监管协同,保护适格投资者整体利益。

  新型违法行为司法认定:强化立体化追责

  近期,利用网络平台编造传播“小作文”虚假信息、以直播等形式进行“杀猪盘”式非法荐股等行为时有出现,隐蔽性强、传播快、影响面广。对此,丁宇翔认为,上述行为大多是违反证券市场管理秩序的行为,如果构成违法,可能被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更重要的是,这些行为可能同时构成证券民事侵权行为,可能被受到损害的投资者进行索赔。

  他进一步解释,如果是信息披露义务人编造虚假信息通过公共网络平台发布诱导投资者买入或卖出股票的,可能构成证券虚假陈述侵权行为,投资者可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主张损害赔偿。此外,根据证券法第五十六条第四款规定,任何主体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都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如果是其他主体编造传播“小作文”等虚假信息,或者是通过其他形式进行非法荐股导致投资者损失的,也可能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然而,从司法实践情况看,两类案件数量差异较为明显。丁宇翔表示,除了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五条提起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较为多见外,依据证券法第五十六条第四款提起的侵权损害赔偿案件还比较少。对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有专门的司法解释予以规定,全国金融审判实践也积累了相对成熟的经验。但对于其他证券侵权案件,则需要进一步积累审判经验。当然,上述违法行为如果较为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可能构成刑法上的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受到刑罚处罚。

  丁宇翔认为,面对不断翻新的违法手段,应对思路不应局限于传统虚假陈述路径,而应在行政监管、民事赔偿、刑事追责之间形成衔接,使编造传播虚假信息、非法荐股者无论通过何种路径均难以逃脱法律责任。

  金融立法与惩防体系:通过立法和修法完善规则供给

  在严厉打击证券违法行为的同时,资本市场的制度根基也在立法层面加速夯实。

  丁宇翔介绍,北京金融法院曾就金融法草案的修改完善提出了专门的意见建议。从目前公布的金融法草案看,该法整体上坚持了全面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加快建设金融强国的理念,体现了为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的决心和信心。在内容方面,从金融工作方向性总体性要求、建设现代中央银行制度、规范金融机构行为、提升金融产品和服务规范性等多个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聚焦完善金融基本法律制度,强化对金融各领域法律法规的协调统领,对涉及金融发展根本性、原则性、方向性问题明确了相关法律要求,该法律草案通过后,对我国金融强国建设必将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同时,他也提出了几点完善建议,包括:金融法内部的体系还可进一步优化整合,涉及金融法适用的空间效力范围、金融风险的防范和处置、金融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等可通过调整条文顺序等方式进一步完善;在具体制度构建方面还可以进一步丰富,涉及央行的职责、数字人民币的运行、金融消费者和中小投资者保护等方面,还可根据新的形势任务予以进一步的扩展,尤其是金融消费者和中小投资者保护,可以在借鉴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的基础上,考虑专门设置一章进行规定,其理论和实践价值论述很多,但对于法律适用而言,最直接的意义和价值就是可望为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保护提供权威的请求权基础。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法,丁宇翔指出,该法自2004年施行后经过2012年的修订和2015年的修正,至今已有10余年时间。推动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修改需要注意将最近十年中证券投资基金领域尤其是私募领域的实践成果和经验予以确认和固定,进一步强化和细化基金管理人的信义义务,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证券投资基金展业的规范化水平。

  吹哨人与多元保护工具:使制度切实惠及投资者

  在行政监管和司法追责之外,社会监督机制的完善同样不可或缺。2025年底证监会和财政部联合发布《证券期货违法行为“吹哨人”奖励工作规定》,丁宇翔认为,这对于激励举报证券期货违法行为,织密资本市场违法行为的监督网络,完善资本市场治理体系具有重要意义。未来应坚持系统观念,在持续健全完善资本市场法律规范体系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行政监管执法、金融司法、行业自律管理全链条发力,立体化追责,不断深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效果。

  在统筹用好证券普通代表人诉讼、特别代表人诉讼、先行赔付、当事人承诺制度等各类投资者保护工具方面,丁宇翔认为需要处理好两方面关系。

  一方面是处理好代表人诉讼与非代表人诉讼的其他批量案件的关系。在普通代表人诉讼之下,实践中还会有很多未来得及明示加入代表人诉讼的投资者,或者明示加入后又明示退出的另行起诉的投资者,这会导致有不少与代表人诉讼同时在审的批量案件。但根据《证券代表人诉讼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另行起诉的批量案件原则上要中止,应等待代表人诉讼先行审理。在赔偿资源有限的案件中,绝不能忽视这两部分投资者权益的平等保护,需要对包括普通代表人诉讼案在内的诸多案件进行统筹考量,避免启动代表人诉讼的投资者权利能够兑现而其他批量案件的投资者权利无法兑现。

  另一方面是处理好先行赔付与代表人诉讼的关系。根据《证券法》第九十三条,发行人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的证券公司可以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就赔偿事宜与受到损失的投资者达成协议,予以先行赔付。实践中,很可能部分投资者参加先行赔付,而部分投资者启动代表人诉讼。由于先行赔付的时间更短,往往先行赔付完成后代表人诉讼还没有审结。而代表人诉讼中对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和基准价格的认定可能有别于先行赔付中的认定,尤其是当法院认定的上述“三日一价”更有利于投资者时,会动摇先行赔付的基础。而先行赔付也可能降低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导致代表人诉讼的投资者在执行中可能无法完全受偿。因此,在既有先行赔付又有代表人诉讼的情况下,对投资者的保护必须坚持系统思维,统筹兼顾,做好司法和监管的协同,确保最大限度地保护适格的索赔投资者的整体利益。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责任编辑:126
原标题:专访北京金融法院丁宇翔:以司法之力护航资本市场清朗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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