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联合发布了6起金融消费者、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典型案例,集中展现了金融审判对金融行业高质量发展的价值引领,以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金融机构经营行为。
这些案例覆盖了金融借款、基金理财、数字金融、人身保险、证券投资等多个领域,聚焦格式条款、公平交易、适当性义务、权利救济、多元解纷等多个现实热点和司法难点。
金融是国民经济的血脉,金融消费者、投资者是金融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可以说几乎每个家庭都参与其中。近年来,随着金融消费场景的不断拓展和新技术的运用,各种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也接踵而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已成为维护金融市场稳定、保障民生福祉的重要内容;在金融投资领域,也存在证券欺诈发行、伪造财务数据、关联内部交易等损害投资者的不法行为,在严厉监管、严厉处罚的大背景下,虽然不法行为有所收敛,但侵犯投资者合法权益仍是治理的重点。
今后要更加维护好金融消费者、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还需要突出“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明确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的责任与风险承担。
一方面,“卖者尽责”是首要条件,必须持续强化。
上述多部门在公布典型案例时强调,今后要压实机构责任,落实适当性管理与卖者尽责;金融审判与金融监管相向而行、协同推进,促使金融机构严格落实适当性义务。
2026年2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开始施行。《办法》要求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对销售或者交易的产品承担适当性管理主体责任,将适当的产品通过适当的渠道,销售或提供给适合的客户。
无论是金融消费者还是投资者,金融机构的“不适当”都会损害他们的合法权益。具体表现为:金融机构在售卖相关产品时夸大其词,突出收益而掩饰风险;以格式性条款强加对方义务,纠纷发生后又以格式条款进行抗辩;甚至专门利用特定群体,比如老年人的金融知识短板进行有欺诈性质的推销。
了解客户、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合的客户、充分的信息披露,是法规政策对金融机构遵循“适当性”原则的基本要求,违反了原则就要承担责任。这在上述公布的典型案例中已经有所体现,并会成为今后金融领域相关审判中的重要指导。
另外,强化金融消费者、投资者“买者自负”意识,增强公众的理性基础。
“买者自负”是指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在金融机构已充分履行义务的前提下,对自己的投资决策及结果负责。
“买者自负”并不是加重金融消费者、投资者的“负担”,更不是责任转嫁,而是一项基本要求。“卖者尽责”和“买者自负”是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办法》也明确,培育消费者风险意识,有助于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
根据2026年一份面向全国的专项问卷调查结果,仅有12.7%的受访者对金融消费者八项基本权益“非常了解且能清晰地表述大部分内容”;在合同条款阅读习惯方面,金融消费者的风险防控意识较为薄弱。金融消费和投资领域具有高度专业化的特点,这样的数据显然不能为金融领域消费和投资提供优质土壤。
作为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应该量力而行、量知而行、量承受力而行。量力而行是指不可超出自己的财力范围追求理想中的高收益;量知而行是指要具备一定的金融知识和操作技能,有自己的独立判断,不受外界因素鼓动;量承受力而行是指理性选择适合自己的消费和投资产品,不可孤注一掷。
负责任的金融机构和理性审慎的金融消费者、投资者,是金融行业良性发展的基石。解决金融消费和投资纠纷,要进一步简化维权流程、压缩处置时限、降低维权成本,为金融消费者、中小投资者提供便捷、高效、低成本的纠纷化解途径,但这都是事后的救济措施。在此之前,首先需要进一步强化“卖者尽责、买者自负”意识。
(文章来源:第一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