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贷款息费的透明化,正在从原则性要求走向可核验的操作标准。
2026年8月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与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的《个人贷款业务明示综合融资成本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施行。9月18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信托业协会、中国财务公司协会、中国小额贷款业协会5家协会联合发布《个人贷款业务明示综合融资成本自律规范》(以下简称《自律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制度框架落地加快背景下,近期建信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信消金”)发布《个人贷款正常履约年化综合融资成本上限公示》,明确借款人正常履约情形下,公司新发放个人消费贷款收取的贷款利息年化利率范围为4.50%—19.98%(单利),相比此前建信消金公示的个人消费贷款年化利率(单利)区间为5.68%—23.60%,上下限均有下调。
根据《中国经营报》记者不完全统计,今年以来已经有至少5家消费金融公司下调定价。
一家消费金融公司相关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随着一系列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的政策相继落地,整个行业正朝着息费透明、定价合理、服务普惠的方向迈进。
从框架到细则
今年3月,北京阳光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在小程序端将新增贷款年化利率上限由24%下调至20%,旗下产品“欢喜贷”年化利率(单利)区间调整为10.08%—20%;盛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将个人贷款综合年化利率(单利)区间由10.80%—23.76%调整为10.80%—19.98%;苏银凯基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官方App及微信小程序产品页面亦已完成调整,最新显示贷款年化利率(单利)为3%—20%,实施风险定价,最高可借额度为20万元。
《自律规范》要求,正常履约情形下借款人承担的各项息费应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1〕第3号,采取内部收益率法逐项折算为年化水平、加总计算年化综合融资成本,不得使用“日利率”“月费率”等形式替代;线上办理个人贷款业务的,应通过单独弹窗方式展示统一制式的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并设置强制阅读时间,原则上不得低于10秒;线下现场办理的,应在签署贷款合同或办理分期前由借款人阅读后签字确认。同时要求贷款人在营业场所、官网等渠道披露借款人正常履约情形下的个人贷款综合融资成本上限。
在招联首席经济学家、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执行主任董希淼看来,《规定》与《自律规范》承担的是不同层次的功能。他对记者表示,《规定》主要确立“必须明示综合融资成本”的原则和底线,而《自律规范》负责把原则转化为可操作、可核验的行业统一标准。全国放贷机构众多,若明示表格式、息费口径、线上弹窗时长、留存路径等缺乏细则,部分机构就可能简化流程、变通执行,形成“劣币驱逐良币”。
针对新增与细化内容,素喜智研高级研究员苏筱芮对记者分析,与助贷新规等既有规则相比,此次五协会配套《自律规范》的具体要求融入了金融消保原则,就息费口径、综合融资成本计算方法、展示位置开展进一步规范,例如提出采取内部收益率法逐项折算为年化水平,明确以IRR加总计算年化综合融资成本;再如强制阅读时间原则上不得低于10秒,终结了部分平台走过场式的展示。
博通咨询首席分析师王蓬博则从与既有规则的对比切入。他对记者表示,此前互联网贷款相关通知只要求把增信服务费纳入综合融资成本,对计算口径仅作原则性表述,《自律规范》进一步统一了计算方式,要求采用内部收益率法折算全部正常履约息费,不允许单独用“日利率”“月费率”对外宣传。他进一步指出,在展示层面,旧规则仅要求在合同与合作协议中列明费用区间,《自律规范》新增统一制式明示表,线上业务需要弹窗展示并设置强制阅读环节,实际上就是要求把全部收费项目、收费主体同步列明,在支付页面同步展示综合成本,实现全环节的息费披露标准化。
20%之下的成本重估
价格调整发生在行业由高速扩张转入高质量发展的背景之下。连续3年的《中国消费金融公司发展报告》数据显示,消费金融公司资产规模同比增速已由2023年年末的36.7%降至2024年年末的14.58%,2025年年末进一步回落至7.18%;同期贷款余额增速则由38.2%降至16.66%,再降至6.85%。
针对当前服务质量,中国银行业协会今年发布的《中国消费金融公司发展报告(2026)》(以下简称《报告》)显示,目前我国共有消费金融公司31家,总资产规模达1.48万亿元,同比增长7.18%;2025年年末贷款余额达1.43万亿元,同比增长6.85%;全年发放个人消费贷款达5.24万亿元,服务客户5.81亿人次。《报告》还提到,各家消费金融公司主动让利惠民纾困,稳步压降借款人综合融资成本,2025年为225.30万人次客户减免息费39.28亿元,累计为30.82万人次客户办理贷款延期、展期,涉及贷款金额83.82亿元。
公示区间下调之后,实际执行价格如何约束,是市场关注的另一重问题。
苏筱芮认为,监管层面的“公示上限”,核心是划定刚性边界;自律层面的“公示上限”,核心是统一不同渠道如何标注,二者定位不同,但共同构成约束。她并指出,现行规则下,明示表作为费率相关约束工具,在借款完成前须由借款人进行确认,此后表外收费即构成违约,借款人可据此主张自身合法权益。
王蓬博补充称,监管层面的公示上限属于硬性约束,机构在自律层面的公示更多用于行业自查与会员约束,但实际上确实也可作为监管核查的参考依据;实际执行利率受单笔业务风险定价约束,不能简单贴上限放款。他强调,按照现行规则,相关费用需要并入综合融资成本统一测算,一旦合并后超出上限,会被认定为变相突破定价红线,资金放款方要承担主体责任。
这一逻辑同样指向助贷、担保、保险等合作环节。王蓬博表示,只要是正常履约场景下由借款人承担的费用,都需要纳入综合融资成本口径,采用统一方法折算年化;放款机构为息费明示第一责任人,即便委托助贷平台完成页面展示,主体责任也不发生转移,助贷、担保、保险合作方需要向放款机构完整报送收费明细,不能绕开放款机构单独向借款人收取相关费用,监管核查穿透至资金方,由放款机构对合作机构收费行为承担管理责任。
从“平均水平”进一步走向“新发放贷款上限”,机构之间的承受能力并不一致。王蓬博对记者表示,资金成本偏低、客群偏向优质的机构,新增贷款加权平均利率、风险拨备率变动幅度更小,资产不良率上行压力有限,业务规模收缩幅度可控;而资金成本偏高、以下沉高风险客群为主的机构,单笔业务风险调整后收益会快速收窄,审批通过率下降,新增投放规模明显缩减,获客成本占营收比重上升,部分高风险客群会直接退出授信池,相关机构需要调整风控模型与客群结构以维持盈亏平衡。
(文章来源:中国经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