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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3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发布批复,同意阳光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业务范围变更为:(一)受托管理保险资金及其形成的各种资产;(二)受托管理其他资金及其形成的各种资产;(三)管理运用自有人民币、外币资金;(四)开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资产证券化业务、保险私募基金业务等;(五)开展投资咨询、投资顾问,以及提供与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运营、会计、风险管理等专业服务;(六)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其他业务;(七)国务院其他部门批准的业务。
(文章来源: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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