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募集行为拟进一步规范。
9月4日,为进一步加强对私募投资基金募集业务活动监管,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中国证监会起草了《私募投资基金募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整体来看,《征求意见稿》共七章四十五条,主要包括五方面内容:一是明确募集业务原则,细化行为规范;二是完善合格投资者认定标准;三是明确资金募集过程和监管要求;四是完善保障募集资金安全机制;五是明确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在资金募集过程中,新规明确,未按要求开立和使用募集结算专用账户,最高罚20万元。
完善合格投资者认定标准
《征求意见稿》对合格投资者认定标准作出了更细化安排,主要进行了三方面明确。
一是明确合格投资者资产规模、收入水平和投资经历等认定标准,在尊重行业实践的基础上,结合监管导向对部分标准进行优化。同时,将满足一定条件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特定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等作为合格投资者,并在穿透核查、投资要求、管理安排等方面给予适当差异化安排。
二是强化穿透监管要求,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合格投资者标准和人数要求。
三是针对投向单一标的、境外资产、场外衍生品等特殊情形的私募基金,为防控风险,对自然人投资者的投资经历、家庭金融资产和家庭金融净资产提出更高要求。
具体要求上,在个人合格投资者认定方面,明确“具有二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股权等投资经历,或者担任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近三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等情形符合认定标准。
同时,《征求意见稿》针对投向单一标的、境外资产、场外衍生品等特殊情形的私募基金,对自然人投资者的投资经历、家庭金融资产和家庭金融净资产提出更高要求,应当满足的条件为:具有四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股权等投资经历;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600万元;投资金额符合本办法第八条(投资者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首期实缴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的规定;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未按要求开立和使用募集结算专用账户,最高罚20万元
在资金募集过程和监管要求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私募基金募集包括投资者适当性评估与匹配、产品推介、风险揭示、合格投资者确认和基金合同签署等全过程,并针对每一环节作出规范。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开立募集结算专用账户要求,为资金独立性提供基本保障。募集结算专用账户财产独立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控制的其他财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挪用募集结算专用账户财产。
按照规定,应由专门的募集结算资金监督机构(由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担任)对专用账户财产进行监督,建立健全对账机制,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积极配合。
未按要求开立和使用募集结算专用账户、未按要求实施募集结算专用账户财产监督或者未配合履行职责的情形,其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将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及金融安全相关且有危害后果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及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针对募集关键环节再规范
证监会表示,2012年《基金法》确立了私募证券基金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的原则性要求,2014年《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标准以及适当性管理、风险揭示等基本要求,2023年《私募条例》对私募证券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募集行为进行了规范,相关规则在规范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压实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销售机构的主体责任以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总体看,相关规定较为原则,缺乏细化监管安排,在行政规则层面缺少专门规则衔接,针对募集行为这一关键环节规范不足。”证监会进一步指出,为对募集活动进行全面规范,进一步压实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相关主体责任,强化募集行为监管,在系统总结近年监管实践基础上,中国证监会研究起草了《征求意见稿》。
证监会强调,合格投资者制度是私募投资基金监管制度和监管理念的基础,资金募集阶段是有效把好合格投资者入口关的核心环节。同时,资金募集是私募投资基金业务活动的关键阶段,对私募投资基金能否持续规范运作、投资者合法权益能否有效保障起着重要作用。
“通过进一步细化完善差异化合格投资者标准,压实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等相关主体责任,明确募集行为监管要求,对私募投资基金募集业务活动全面规范,推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证监会称。
此外,证监会还指出,《征求意见稿》是加强私募投资基金全流程监管的重要规则,其制定推进标志着私募投资基金行政规则体系加快建立完善,全链条监管制度基础进一步夯实。
(文章来源: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