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8月28日电 题:房地产相关融资管理办法落地,带来哪些新变化
新华社记者张千千、李延霞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8月28日对外发布多项房地产相关融资管理办法,明确了商品住房开发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商业地产贷款、城市更新项目贷款、房地产信托等方面管理要求。
据了解,相关管理办法与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印发的《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印发的《关于改革完善房地产信贷管理推动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的意见》有序衔接,形成适配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的融资制度。
为满足商品住房开发项目合理融资需求,《商品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以项目为中心,采取主办银行模式。同时,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区分房企集团风险和项目风险,贷款审批更加侧重于项目本身,项目单独建账核算,资金独立运作、封闭管理,有效防范项目交付风险和信贷风险。
“为与销售制度中预售、现售项目的建设销售周期相匹配,办法设置了差异化的贷款期限要求,适度拉长现售项目贷款期限。”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介绍,调整后预售项目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现售项目原则上不超过5年,最长不超过7年。
为更好支持个人住房需求,《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将预售商品房个人住房贷款发放时点从主体结构封顶调整到竣工备案,并要求加强贷款全流程风险管理,有利于从根本上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
此办法适当优化了收入偿债比例上限要求,将收入偿债比例中的所有债务支出与收入比例上限从55%提升到60%,并将贷款期限上限由30年延长至40年,有助于合理提升购房人贷款能力,提供更多贷款方案供购房人选择。
值得关注的是,为更好满足改善性住房需求,降低房屋交易成本,办法为二手房交易做出“带押过户”等便利性安排。也就是说,借款人购买存在未结清贷款相应房产的,贷款人可为带押过户提供贷款服务,实现登记、贷款、放款、还款、尾款结算有效衔接。
为推动商业地产贷款规范发展、支持商业地产市场稳健有序运行,《商业地产贷款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商业地产贷款的定义范围,引入了主办银行制、项目制和封闭管理,并要求银行建立健全商业地产贷款管理机制,有效识别、评估、监测、控制和缓释风险,依法合规开展业务。
“考虑到商业地产开发、购买和运营阶段资金需求和还款来源存在差异,办法将商业地产贷款分为开发、购买和运营三个阶段。”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针对每个阶段的融资特点,办法分别从贷款用途、贷款期限、客户和项目准入、贷款管理等方面提出细化要求,更好适配商业地产市场发展的信贷需求。
围绕支持城市更新,金融监管总局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的《城市更新项目贷款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金融机构开展城市更新项目贷款业务的基本原则,细化了准入条件、贷款用途、还款来源、资金管理等要求。
业内人士分析,办法指导金融机构设立专门的“城市更新项目贷款”品种,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担保措施,有助于增强金融服务城市更新的精准性、适配性和有效性。
当前,信托公司开展房地产信托业务,主要包括资产服务信托和资产管理信托。为促进信托公司房地产领域信托业务有序健康发展,《信托公司开展房地产领域信托业务管理办法(试行)》要求信托公司发挥特色优势、强化专业能力建设,提升信托服务的适配性、合规性和可持续性,对不同所有制房地产企业项目一视同仁,促进形成适应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的多元化金融服务渠道。
立足房地产市场形势和未来发展方向,专家表示,相关办法的发布实施,将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做好房地产金融服务,实现对房地产开发、建设、销售、运营等全周期金融支持,有效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满足房地产合理融资需求,促进房地产高质量发展。
(文章来源: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