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官网消息,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完善审慎监管制度体系,提升保险业资产负债管理水平,金融监管总局近日发布《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办法》以及《关于实施〈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据悉,《办法》的出台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提升保险业经营韧性、健全审慎监管制度体系的重要措施。
《办法》在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结合各方面意见和行业测试结果进行了完善,提出资产负债管理目标和原则,规范资产负债管理治理结构、政策和程序,设立监管指标和监测指标,并完善相关监管措施,加强监督管理。
《办法》的实施,有助于引导保险公司树立稳健审慎的经营理念,加强资产负债协调联动,防范资产负债错配风险,维护保险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同时,《办法》推动保险公司拉长考核评价周期,完善绩效考核体系,充分发挥保险资金长期优势,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办法》强调,保险公司应当建立资产负债管理绩效考核体系,明确绩效考核方法和标准,规范资产负债匹配指标传导机制与限额管理,实施长周期考核评价,防止因过度追求业务扩张和短期利润而放松资产负债管理。保险公司应当将资产负债管理内容纳入年度培训计划,加大培训力度,确保相关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
《办法》较征求意见稿有哪些变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同志在答记者问时表示,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保险业等多方面踊跃参与,对《办法》提出341条意见建议,绝大多数意见已采纳。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完善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资产负债管理部门职责。增加高级管理层审议或审定资产负债管理制度职责,与董事会职责相对应。调整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听取汇报的频率等事务性安排,简化工作流程。完善资产负债管理部门职责表述,进一步完善职能定位。
二是优化资产负债管理政策和程序要求。要求在业务规划和产品开发中兼顾资产负债两端形势变化。在委托投资关系中,明确委托人向受托人提供久期目标、投资收益率要求、现金流预期变化等必要信息。将预期配置比例与实际配置比例的偏差回溯分析,纳入预期投资收益率与实际投资收益率的偏差回溯分析统一考虑。
三是完善部分监管指标的计算口径。用利率风险对冲率替换久期缺口指标,更直观反映资产负债利率风险的对冲程度。完善沉淀资金覆盖率、综合投资收益覆盖率、流动性覆盖率指标的计算口径,支持保险公司增配高安全性和高流动性资产,真实反映成本收益匹配状况,有效防范流动性风险。
金融监管总局表示,下一步将做好《办法》的实施工作,推动保险业不断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加快完成提质增效转型升级,稳慎防范系统性风险。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金牛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