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辄以规章制度干预员工私人情感,损害员工归属感,也加剧了劳资矛盾。
一销售人员年度业绩超280万元,应获15万元购车奖金,却被公司以违反“禁止办公室恋爱”、离职时间早于奖金发放时间、未提供购车凭证为由拒绝。
据《法治日报》报道,近日,上海市总工会公布一起劳动纠纷案例。此事进入法律程序后,一审、二审均判定“禁止办公室恋爱条款”违法无效,业绩奖金属劳动报酬,达标即应发放,不得克扣,最终判定公司全额支付15万元奖金。
实际上,近年来,因“办公室恋情”引发的劳动争议已屡见不鲜。部分企业将“禁止内部恋爱”写入员工手册,作为管理手段,意图防止利益冲突、团队摩擦等问题。但这类规定在法律上难以获得支持。
此前,就有不少类似案例:企业以员工与同事恋爱为由,将其辞退,法院认定该规定干涉婚恋自由,属无效条款,企业构成违法解除,需支付赔偿金。
就企业内部管理而言,尤其在上下级关系中,确需防范因亲密关系可能引发的利益输送或不公决策。建立回避制度、合理调整岗位,是较为稳妥的做法。
但当前不少企业采取“一刀切”方式,不分层级、不分岗位,全面禁止同事间恋爱,甚至将此与绩效奖金、晋升机会挂钩,这已超出合理管理范围。就如本案,销售人员完成业绩指标,奖金发放依据的是劳动成果,与其个人情感状态无关。
婚恋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企业规章制度必须以合法为前提,不得与国家法律相抵触。劳动报酬是劳动者付出对价后的法定权益,企业应依约支付,不应附加与劳动无关的条件。
法院连续驳回企业主张,正是对这一底线的重申。动辄以规章制度干预员工私人情感,不仅难以真正防范风险,还可能损害员工归属感,加剧劳资矛盾,法律也不会答应。
职场本该是奋斗逐梦的平台,不该成为禁锢情感的围城。一纸无效的“恋爱禁令”,看似是企业手握管理主动权,实则暴露了管理思维的简单粗暴。
与一些企业的“禁止内部谈恋爱”不同的是,这几年,也有不少企业“鼓励谈恋爱”,企业职工谈恋爱,不仅给“恋爱假”,有的还给发电影票,报销一定的“恋爱费”。这些企业不仅没有影响工作,反而有了不错的发展。
禁止员工谈恋爱,本身就是企业的一种越界管理。无数案例已然表明,类似的企业“内部规定”在法律上就站不住脚,对一些企业而言,与其在恋爱问题上给员工画框框,不如把心思多用在如何改善工作条件、提高员工归属感上。
(文章来源: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