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一般失信行为不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
金融监管总局近日印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规定(试行)》,有关司局负责人就《规定》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制定《规定》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规定》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坚持稳慎适度,审慎界定列入名单情形。列入名单的行为均为金融领域严重失信行为,一般失信行为不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二是坚持依法依规,严格规范名单管理程序。根据《指导意见》《实施方案》等要求,对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工作程序进行全流程规范,并明确有关程序的时间要求,保障相关工作规范有序、依法依规。三是坚持保障权益,建立信用修复机制。明确对当事人的事先告知、送达、陈述申辩等权益保障措施,以及申请提前移出名单等救济机制及其适用条件、程序等,充分保障当事人事前知情权、事中陈述申辩权、事后信用修复申请权等合法权益。
(文章来源:财联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