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全国首宗个人破产清算案尘埃落定。当事人呼新月在走完四年免责考察期后,获法院裁定免除未清偿债务,标志着我国首位自然人“破产人”实现“经济新生”。与此同时,最终20%左右的整体清偿率,超出了债权人的预期;一个破产案件化解了涉及7名债权人、上百万债务的潜在诉讼,大大节约了司法资源。债务人摆脱困境、债权人利益得到保护、司法资源得以节约,这一“三赢”的局面,凸显了个人破产制度的现实可行性,以及进一步探索的价值。
个人破产,远不止于债务豁免,更是一项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的制度设计。从经济效益看,截至2026年5月,深圳破产法庭五年试点共受理个人破产案件869件、审结809件、化解债务2.85亿元。大量原本可能长期沉淀在执行系统中的“僵尸案件”,通过破产程序得到了集中、高效的清理,节约了大量的司法成本。从社会效益看,个人破产制度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从债务泥沼中解脱出来,重新成为社会生产力的积极贡献者,同时减少乃至消除潜在的社会矛盾。
对债权人而言,个人破产制度并非零和博弈。例如对于银行债权人来说,在传统追债模式下,往往需要通过诉讼执行、持续催收等手段长期追债,不确定性极高、回收率极低。而在破产程序中,法院介入使债务清理进入法定流程,回收预期就从“不确定”转为“确定”——在呼新月案中,银行方面就对“竟然还能收回部分债权”感到欣慰,对高于常规不良资产回收率的清偿率更是喜出望外。
这些实实在在的成效表明,个人破产制度值得探索推进。目前,我国尚未正式实施全国统一的个人破产制度,现行《企业破产法》并未涵盖自然人破产。这一制度空白有多方面的原因:一是社会信用体系尚不健全,缺乏统一的个人征信平台和大数据库,难以有效支撑制度运行;二是传统法律文化束缚,“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观念根深蒂固,公众对“破产免责”存在天然的道德疑虑;三是司法资源配置不足,法院案多人少矛盾突出,个人破产案件专业性要求高,法官普遍缺乏审理经验。
然而世异时移,如今进一步探索个人破产制度的条件和时机日益成熟。一方面,居民杠杆率已经达到较高水平,因投资、创业失败等原因导致个人债务危机的情况并不鲜见。如果一旦背债就难以翻身,势必会抑制创新创业活力。另一方面,深圳、厦门、温州等地已开展多年个人破产方面的制度探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有些已较为成熟,可以适时稳妥地扩大试点。更重要的是,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为改革指明了方向。近年来,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连续呼吁加快个人破产专门立法;2025年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将连带个人债务人纳入破产程序适用范围,迈出了历史性的一步。
当然,任何新制度都难免引起疑虑和争议,个人破产制度需要直面多方面的挑战。当前最大的挑战,在于如何避免制度被滥用为恶意逃废债的工具。在这方面,深圳筑牢多重防线的实践提供了有益经验:立案前设置申请前辅导,引导债务人如实陈述;审理中进行穿透式核查,对负债原因、财产变动全面调查;考察期内逐月监督收支,呼新月小到12.5元公交费均需如实申报;惩戒上多部门联动,对虚假陈述、转移财产等行为坚决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深圳还上线“深破茧”系统,实现全流程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数据显示,目前深圳破产法庭审结的减免债务案件中,未发现存在破产欺诈情况。这表明,制度漏洞可以通过完善的设计和严格的执行有效堵塞。
除了制度层面的防滥用机制,社会认知的引导同样重要。长期以来,“破产”二字在中国社会语境中带有强烈的道德负面色彩,人们往往将它与失败、赖账等画等号。事实上,个人破产制度保护的是“诚实而不幸”者,而非“不诚实”者;它给予的是重新开始的机会,而非逃避责任的捷径。并且,这个机会的门槛之高、监督之严、代价之大,远超普通人的想象。要扭转公众认知偏差,需要司法机关和媒体协力普及上述法制知识和道理。当然,也要强化“破产事前风险教育”,以免部分人误以为“反正有破产制度兜底”,进而落入过度负债的陷阱。
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不仅要惩罚失信者,更要善待诚信者;不仅要维护债权人的利益,也要激发债务人的潜能。全国首个破产人获得“经济新生”,是一个里程碑和新起点。对于初见成效的个人破产制度,我们应抱有更开放、理性的心态,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稳步推进。但愿这项备受公众期待的制度创新,能为更多“诚实而不幸”的人点亮希望,为社会发展注入更多活力。
(文章来源:第一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