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行为涉嫌“数据犯罪” 国安机关最新提示
2026年05月30日 09:02
来源: 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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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安全部今天发布安全提示文章。

  科技革命的浪潮奔涌向前,人工智能物联网、大模型等前沿科技正重构着人类社会的运行逻辑。与此同时,数据安全面临的风险与日俱增,需要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数据窃取花样多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发现,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往往通过“买”“聘”“诱”“骗”等方式开展数据窃取,对我国家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买”——他们可能通过向境内相关人员有偿咨询、打包购买等方式,获得相关行业领域数据。

  “聘”——他们可能招聘航空、船舶等爱好者作为“志愿者”,通过在特定区域架设专门设备,非法搜集、获取我航空、船舶、高铁、气象等重点领域信号数据。

  “诱”——他们可能通过代理公司,向我境内相关行业领域推广其技术和设备,诱导上传关键数据。

  “骗”——他们可能以蝇头小利诱骗境内人员进行精确定位、图像拍摄,并标注上传我敏感地理坐标信息。

  “数据犯罪”有哪些

  近年来,我国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构筑起维护国家数据安全的法治体系。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了涉及数据安全的犯罪行为及其刑罚,为打击数据安全犯罪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跨境非法传输数据:

  ——为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提供对方需要的数据资料,且明知对方是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还向其提供需要的数据资料的,适用《刑法》规定的“间谍罪”。

  ——跨境传输数据,属于国家秘密或情报的,适用《刑法》“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跨境传输数据,不属于国家秘密或情报,但被鉴定为商业秘密的,适用《刑法》规定的“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

  境内非法采集、传输数据:

  ——持有、传输的数据资料、信息经鉴定为国家秘密的,适用《刑法》规定的“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未获取国家秘密,但在搜集信息或展开调查过程中使用法定的窃听、窃密设备的,适用《刑法》规定的“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通过技术手段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数据的,适用《刑法》规定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以窃取或其他方法获取,向他人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适用《刑法》规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文章来源:界面新闻)

文章来源:界面新闻 责任编辑:70
原标题:这些行为涉嫌“数据犯罪”,国安机关最新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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