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起炉灶”莫踩竞业红线
2026年05月25日 08:33
来源: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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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直播电商行业高速发展,人员流动频繁,竞业限制纠纷越发普遍。直播运营人员离职后自己开号、搭团队、做同类直播,是合法创业还是违约行为?日前,记者从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了解到一起案件,提醒直播电商从业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守住职业底线。

  张某是一家主营邮政类产品直播公司的运营人员,他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员工保密协议》。因发现张某在其他直播间里售卖邮政类产品,甚至直播话术等都类似,公司对张某进行了警告,并与其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不料,张某继续在其他直播间账号售卖邮政产品。公司在与其沟通后,张某提出离职。离职后,公司依约按月向其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金。但张某不仅没有收敛,反而更加频繁地进行同类直播。多次沟通无效后,公司将其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员工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张某依据上述协议属于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应承担竞业限制义务。最终,法院判决张某支付公司违约金,驳回了公司其他诉请。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这一案件是直播电商新业态下,劳动者离职自主创业与竞业限制义务冲突的典型案例,既折射出当下直播行业用工乱象,也为厘清劳资双方权利义务、规范行业发展提供了清晰司法指引。

  “本案属于直播电商高速发展催生的新型劳动争议,区别于传统竞业限制纠纷。”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张若琳表示,本案中,涉案岗位为直播运营,并非传统意义上高管或核心技术岗。劳动者主要负责直播间投流、运营管理,接触的是直播话术、投流技巧、客户偏好、直播间运营模式等新型商业秘密,行业专业性、私密性极强。同时,劳动者违约方式隐蔽,并非直接入职竞品公司,而是自主注册个体工商户搭建账号,复刻原公司运营模式开展同类直播,是当下直播行业人员离职“另起炉灶”引发竞业纠纷的典型缩影。

  实践中,有的企业将未掌握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甚至保安、前台人员等纳入竞业限制范围,引发争议。按照规定,劳动者仅掌握行业通用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工作中接触到的仅为企业一般经营信息,不属于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此外,企业随意扩大禁止从业范围、回避竞业限制期间经济补偿等行为,属于违反法律规定或显失公平,相关协议应属无效。

  浙江省法学会劳动法学研究会理事张峰指出,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已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情形下,若离职后两年内入职新用人单位,且新单位与原单位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开展同类业务的,构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

  如何界定劳动者的行为是否违反竞业限制?“在职期间,相关人员若为与本单位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争主体提供实质性服务或自行经营竞争业务,亦可能构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张峰指出,对于是否属于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认定,应当以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为参考依据,同时结合新用人单位的实际经营内容、经营地域、目标客户、产品功能替代性等实质要素综合判断。

  除入职同类竞争单位外,自行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以顾问等形式为竞争主体提供实质性服务、投资竞争企业、通过配偶投资经营与原用人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违反竞业限制的合同约定,也属于违约行为。

  张若琳提醒,直播电商从业者要严守契约精神,认清竞业限制的法律约束力,即便离职自主创业,也需严格遵守竞业限制约定,不得利用原公司商业秘密开展竞争业务,守住职业底线与法律底线,触碰法律红线就要承担相应违约赔偿责任。用工企业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要严守法律边界,仅限适用于高管、核心技术及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不得随意扩大适用范围;协议内容要合法合理,明确限制地域、期限、补偿标准,同时强化证据留存意识,全程保留劳动者违约证据,依法理性维权,不得漫天要价主张赔偿。

(文章来源:经济日报)

文章来源:经济日报 责任编辑:126
原标题:“另起炉灶”莫踩竞业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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