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困扰医药行业的“带金销售”顽疾,正迎来前所未有的刑事合规风暴。
2026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并宣布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这份被业内视为“最严反腐新规”的司法文件,以精准的法律条文,对单位受贿、行贿等罪名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全面细化。尤其值得关注的是,新规通过细化单位行贿罪的认定标准,使得药企过去惯用的、将行贿责任切割为“医药代表个人行为”的“甩锅”路径被进一步限制,这意味着从药企的决策高管到一线代表,整个利益链条都将被置于刑事追责的显微镜下。
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医库公司董事长涂宏钢指出,此次变化主要体现在两个层面。其一,是入罪和量刑标准进一步明确,“个人向单位行贿数额10万元以上、单位向单位行贿数额20万元以上”即可入刑。其二,是过去一些较为模糊的认定边界被进一步细化,特别是针对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新的司法解释释放出了更强烈的从严打击信号。
新规“严打”医药回扣,压缩灰色操作空间
首先,《解释(二)》进一步明确单位受贿罪、单位行贿罪等定罪量刑标准,完善斡旋受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等认定规则,健全特定财物真伪鉴定和价格认定规则,细化预期收益型受贿数额认定规则,依法加大对新型隐性腐败的惩治力度。
销售费用一直被认为是医药企业可能进行商业贿赂的“重灾区”,许多“带金销售”以及医药回扣的行为会假借“讲课费”“咨询费”“学术赞助”等外衣进行利益输送。举例来说,今年3月24日,国家医疗保障局的一则通报,将汉方制药这家拟上市药企的核心产品——复方黄柏液,与一桩长达十年的“带金销售药品”的行贿案公之于众。国家医保局根据法院刑事判决书摘录指出,在“张某猛药品销售行贿案”中,被告人张某猛与山东某某制药有限公司达成合作关系,为该公司推广药品复方黄柏液。2013年至2023年间,张某猛向多名医务人员行贿共计约36.50万元。
2023年、2024年及2025年前三季度,复方黄柏液分别为汉方制药贡献了10.5亿元、9.9亿元及8亿元的收入。支撑这款产品每年近10亿元销售额的,是其高昂的销售费用。招股书显示,2023年、2024年及2025年前三季度,公司的销售及营销开支分别高达5.1亿元、4.8亿元及4.2亿元,占同期总收入的比例分别达到48.7%、48.6%及52.3%。这一销售费用率远高于中成药行业30%出头的平均水平。
根据《解释(二)》第二条,个人向单位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单位向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40万元,如果同时具备在医疗等重点领域行贿的情形,就应当以对单位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益友天元(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专业从事刑事辩护的赵森律师表示,从追诉端看,医疗回扣在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定性模糊的问题,不少案件可能止步于行政处罚。《解释(二)》将量刑标准明确化,同时将医疗领域单独列为从重打击情形,这意味着司法机关在同等证据条件下启动刑事追诉的空间更大、依据更足,此前依赖自由裁量"从轻处理"的空间很可能会被实质性压缩。
“某种程度上,这次的新规相当于对医药回扣问题进行了一次更具针对性的‘严打’,目的在于治理行业长期存在的乱象,压缩灰色利润空间,推动医改红利进一步释放。”涂宏钢强调,从政策导向看,国家显然不只是着眼于个案惩治,而是希望通过更严厉的司法手段,倒逼医药行业出清不合理的利益链条。一方面,要打击依赖灰色空间生存的推广模式;另一方面,也是在为后续更深层次的医改腾挪空间,包括压缩不合理药价、规范流通秩序、改善行业生态等。在这一过程中,部分依赖灰色推广体系生存的企业、代理商,甚至一部分传统医药代表,都会面临更大的出清压力。
合规压力将从机构管理层向一线从业人员传导
《解释(二)》还有一大亮点在于,明确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定罪量刑标准分别参照受贿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定罪量刑标准执行,落实对不同所有制企业依法平等保护。
赵森向记者解释称,对民营企业而言,这次《解释(二)》最直接的影响,就是堵上了一个长期存在的制度落差。过去民营企业内部的职务犯罪——员工收受回扣、管理层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适用的量刑标准实际上比国有单位宽松,同样的金额,国企员工判得重,民企员工判得轻。这次司法解释明确把这四类罪名的量刑标准直接拉齐,3万元起步入罪,数额特别巨大的最高判无期。
“过去医疗从业者对回扣行为的边界感知往往是模糊的,客观上助长了一定的侥幸心理。标准落地之后,行为的法律后果变得可预期,合规压力将从机构管理层向一线从业人员传导。”赵森表示。
这一变化不仅针对药企的工作人员、医院端,只要是行贿受贿,无论对象是院长还是普通医生,都将面临同等严厉的刑事制裁。涂宏钢表示,医生的合规风险也在提高,过去医院一些问题如果停留在内部处理、退赔赃款的层面,往往可以大事化小;但今后,一旦相关问题被公开化、性质被认定为医德医风问题,对医生个人职业发展的影响会显著加大。比如职称晋升、评优评奖、岗位晋级等,都可能因此受到直接影响。
就《解释(二)》落地后对医药产业的影响,涂宏钢分析称,首当其冲的,是那些产品本身缺乏足够竞争力,却依靠“高定价+回扣推广”模式实现销售的企业。过去一些企业借助高开票、高定价,为代理商和推广环节预留出返利空间,再通过各种隐蔽方式完成利益输送。随着此次司法解释落地,这种依赖价格空间进行商业贿赂的逻辑,将受到根本性打击。也就是说,在反腐已经持续深入的背景下,医药购销灰色链条又被进一步上升到司法严惩层面,企业原有的操作空间会被明显压缩。
需要明确的是,司法从严并不意味着将药品的学术推广活动与商业贿赂简单挂钩。涂宏钢指出,行业中常见的“讲课费”“学术费”并不必然构成商业贿赂,关键要看三个方面:一是相关活动是否真正具有学术价值,而非流于形式的“伪学术”;二是针对医生的支付标准是否明显偏离市场公允价格;三是是否存在针对少数医生的高频、大额、差别化支付的情况,尤其是相关费用是否与处方量、用药量、产品销量等绩效挂钩。若名义上是学术活动,实质上却构成对特定处方行为的“精准补贴”,未来无疑将成为合规核查重点。
药企与医药代表将不再能轻易“切割”
《解释(二)》第四条对单位行贿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直接戳破了行业长期的侥幸。新规明确:行贿数额达20万元以上,或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存在特定情形如在医疗等领域行贿的,一律认定为“情节严重”。
涂宏钢向记者表示,过去一些药企在面对商业贿赂风险时,往往试图将责任切割为医药代表的个人行为,甚至让个别代表在面临司法惩罚时以个人身份“认账”,企业再以补偿、安置等方式善后,以此撇清干系。但在最新司法解释之下,这种切割路径越来越难成立。未来司法机关更看重两个问题:第一,企业是否从相关行为中获益;第二,涉案的行贿资金究竟来自哪里。围绕这两个核心问题,司法机关会进一步判断,这究竟是医药代表的个人行为,还是应被认定为单位行为、单位行贿。换言之,过去那种“公司获利、个人背责”的处理方式,今后将越来越难以为继。
卫宁健康原董事长周炜案,正是新规落地前的典型。2023年7月,周炜作为公司实控人、时任董事长,因涉嫌行贿被监察机关立案留置,涉案事由与其掌控的全资子公司深圳卫宁中天的医疗信息化业务直接相关。2025年11月一审判决:深圳卫宁中天犯单位行贿罪,罚金80万元。周炜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20万元。2026年3月二审终审判决出炉,维持了一审判决中第一项及第二项中对周炜的定罪、附加刑部分。但撤销了一审判决第二项中对周炜的主刑部分,改判周炜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20万元。
赵森补充道,公司与涉案人员“切割”这个说法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但《解释(二)》的出台让这条路变窄了。判断是“单位行贿”还是“个人行贿”,核心看两点:一是行贿行为是否经过单位集体决定,体现单位意志;二是通过行贿获取的不正当利益,最终归属于单位还是个人。这次司法解释特别明确了一种情形——公私财产高度混同、获利实际落入个人口袋的,即便以公司名义实施,也以个人行贿论处。这对很多家族式民营药企来说是直接的风险点。
赵森还表示,就医疗回扣而言,以下几种情形下企业实控人、主要负责人被认定承担刑责的可能性会显著上升:其一,行贿行为有制度依托。如果公司存在内部销售政策、费用报销流程,医药代表的回扣支出能够在公司账目中找到对应,很难再说是“个人行为”。其二,主管人员知情不阻止。实控人或分管负责人明知下属实施行贿行为而放任,司法实践中可能被认定为存在放任,属于共谋,而不是置身事外的旁观者。其三,违法所得归公司所有。中标项目、销售合同的收益进入公司账户,这本身就说明行贿行为服务于公司利益,单位责任难以否认,主管人员作为直接责任人的个人责任很可能也随之而来。
(文章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