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海洲 | 立方大家谈专栏作者
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是市场上较为常见的一类公告。当沪深主板上市公司股票价格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时,即被认定为异常波动,相关公司应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交易所要求上市公司披露该类公告,主要有两个目的:一是通过信息披露提升上市公司透明度。例如,股价上涨或下跌的原因是什么?上市公司在发布异常波动公告时,需要对影响股价波动的相关因素进行核实说明。二是起到风险提示作用,引导投资者注意交易风险,理性决策、审慎投资。
毫无疑问,这一制度设计的初衷是好的。但从实际情况看,上市公司披露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往往事与愿违。一方面,相关公告大多流于格式化,缺乏实质性内容,常见表述如“公司及大股东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有的甚至简单重复既有披露内容,信息增量有限。
另一方面,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也难以真正起到风险提示作用。毕竟,20%的偏离值并不必然意味着存在投资风险,尤其对于一些低位启动的个股而言,涨幅往往仍处于初期阶段。与创业板、科创板相比,20%的偏离值仅仅只是一个涨停板而已;与北交所相比,甚至不足一个涨停板。因此,主板股票3个交易日累计20%的偏离值,难言明显“异动”。
要让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名副其实、真正发挥风险提示功能,有必要统一A股市场股票交易的异常波动标准,并适当提高阈值。例如,可将标准统一为“5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40%”,这一标准也可与北交所实现衔接。
从当前情况看,统一异常波动标准具有现实必要性。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及北交所的标准并不一致:主板为±20%,创业板和科创板为±30%,北交所为±40%。这种差异化安排对主板股票相对严格,与证券法所强调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存在一定张力。
同时,这种标准差异在逻辑上也有待商榷。按照市场普遍认知,北交所股票的投资风险通常高于科创板、创业板,也高于沪深主板,但其异常波动标准反而更为宽松,而主板标准却更为严格,这一制度安排的合理性值得进一步审视。
之所以建议将“异常波动”标准统一为“5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40%”,一方面是因为目前北交所执行的正是“偏离值±40%”标准。考虑到不同板块涨跌幅限制差异,将统计周期由3个交易日延长至5个交易日,更具可操作性;若仍为3个交易日,主板股票较难触及±40%的偏离值。
另一方面,执行“偏离值±40%”标准,有助于让“异常波动”公告名副其实,真正发挥风险提示作用。对于不少上市公司而言,20%的偏离值不足以反映投资风险,40%的偏离值则更具警示意义。在此情况下,异常波动公告才能更有效地提示投资风险。
此外,将标准统一为“5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40%”,也有利于减少低价值信息披露,降低对投资者的信息干扰。目前A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数量庞大,部分内容参考价值有限,其中就包括偏离值20%的异动公告。提高至40%后,此类公告数量将明显减少,有助于提升信息披露整体质量。
(文章来源:大河财立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