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贷款息费乱象迎监管新规:综合融资成本将“一表明示” 8月1日起施行
2026年03月15日 22:15
来源: 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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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贷款业务的各项息费将更加“阳光化”、“透明化”。

  3月15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个人贷款业务明示综合融资成本规定》(下称《规定》),细化个人贷款业务息费信息披露的涵盖范围和操作方式,并明确各方责任、加强监督管理。《规定》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

  有关人士表示,个人贷款业务息费乱象成因复杂,其中个人贷款息费披露不到位、不规范,对消费者知情权保障不力,是乱象重要诱因。《规定》推行“个人贷款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真正使个人贷款各项息费“阳光化”、“透明化”,更好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畅通金融惠民政策传导渠道,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规定》所称的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依据《个人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而个人贷款业务综合融资成本,是指由借款人承担的与贷款相关的各项息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利息、分期费用、增信服务费等正常履约成本,以及逾期罚息等违约情形下的或有成本。贷款人应当依法依规合理确定综合融资成本年化水平。

  据有关人士介绍,《规定》突出四个坚持,即坚持息费项目全覆盖、坚持贷款机构全涵盖、坚持一表展示、坚持事前披露与确认。《规定》将贷款利息、分期费用、增信服务费、违约情形下的逾期罚息和挪用违约金等全部纳入综合融资成本,并明确适用于银行、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信托公司、小贷公司等各类放贷机构。

  《规定》提出,贷款人开展个人贷款业务时,应当向借款人展示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应注明贷款本金金额,并逐项列明贷款人及其合作机构收取的各息费项目、收取方式、收取标准(折算为年化水平)和收取主体,在此基础上综合计算正常履约情形下借款人承担的年化综合融资成本。同时,逐项列明贷款逾期或被挪用等违约情形下的或有成本项目及其收取标准和收取主体。除已明示的成本项目外,贷款人及其合作机构不再向借款人收取其他与贷款相关的任何息费。

  《规定》要求,贷款人应当在营业场所、官网等渠道清晰披露借款人正常履约情形下的个人贷款综合融资成本上限。

  根据不同贷款场景,《规定》要求,现场办理个人贷款业务的,应当在签署贷款合同或办理分期前,由借款人在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上签字确认。线上办理个人贷款业务的,应当通过弹窗方式向借款人展示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设置强制阅读时间,由借款人在签署贷款合同或办理分期前确认。线上消费场景下办理分期付款业务的,应当在消费订单支付页面以显著方式清晰展示综合融资成本相关信息。

  对于合作机构管理,《规定》指出,贷款人在与合作机构签署的合作协议中,应当明确各方落实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要求的责任和义务。贷款人应当加强合作机构管理,对合作机构违规违约行为及时采取纠正措施,情形严重的,应采取终止合作、依法追偿损失、追究法律责任等措施。

  同时,《规定》也要求借款人在办理个人贷款业务时应当合理评估自身收入水平和负债能力,避免过度负债,选择正规渠道借款。借款人还应当关注贷款综合融资成本,充分了解融资成本项目、收取方式、收取标准、年化水平、收取主体、违约责任等信息。

  金融监管总局、央行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为推进综合融资成本明示的规范性操作,已组织制作了综合融资成本明示样表,以及线上消费场景下分期付款页面综合融资成本明示样例。同时,将指导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等相关行业协会和自律组织发挥行业自律作用,为落实各项工作要求提供支持。

  “考虑到贷款人需要调整业务流程及系统、修改合作协议等,《规定》定于2026年8月1日起施行。”上述负责人表示,相关主体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规定》施行时,按照“新老划断”原则,新增业务严格按《规定》要求开展明示综合融资成本工作。

(文章来源:澎湃新闻)

文章来源:澎湃新闻 责任编辑:38
原标题:个人贷款息费乱象迎监管新规:综合融资成本将“一表明示”,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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