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为落实《信息披露办法》要求,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组织起草了《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及《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重要内容模板(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重要内容模板》),现就相关文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信息披露细则》及《重要内容模板》的修订进一步完善私募投资基金自律规则体系,细化私募基金信息披露要求,明确信息披露标准,加强信息披露自律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信息披露细则》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协会于2016年2月4日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细化定期报告的披露要求
制定信息披露重要内容模板
具体来看,《信息披露细则》共七章五十一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细化私募证券基金定期报告的披露要求。一是细化了《信息披露办法》中私募证券基金净值披露和定期报告中财务情况、杠杆水平、关联交易、跨境投资等内容的具体披露要求。二是进一步明确直接投资和涉及嵌套情形下投资资产的穿透披露要求。三是对投资资产占比超过基金净资产一定比例的,应当披露该投资资产具体信息。四是细化跨境投资的披露要求。五是明确了《信息披露办法》审计要求中“主要投向”的具体标准。对本年度任一季度末,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和新三板股票、场外衍生品资产、境外资产、其他管理人管理的私募基金的比例单独或合计高于基金净资产60%的私募基金,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细化私募股权基金定期报告的披露要求。一是细化了《信息披露办法》中私募股权基金定期报告净资产、杠杆水平、关联交易等内容的具体披露要求。二是进一步明确了投资标的披露要求。三是进一步明确直接投资和涉及嵌套情形下投资标的的穿透披露要求,对涉及嵌套的要求披露穿透后投资规模前十名的投资项目情况。四是明确了《信息披露办法》审计要求中“管理规模较大且自然人投资者较多”的具体标准。明确基金规模超过一亿元且自然人投资者20人以上的私募基金,其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三,进一步明确私募基金临时报告和清算报告的披露要求。一是明确了临时报告“重大关联交易”的披露内容,包括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交易价格、交易金额、定价依据、交易事项概述等信息。二是细化了清算报告的披露内容,明确私募基金如预期无法在规定清算期完成清算,应当在原定清算期结束前向投资者进行临时披露;强调私募基金完成清算前,应当按照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要求进行持续披露。
第四,制定信息披露内容模板、明确信息披露备份等要求。一是要求管理人向投资者披露信息的具体内容应当不少于《重要内容模板》的要求,具体格式可以自定。二是明确信息披露备份平台相关要求。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将所披露的内容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备份平台进行备份,投资者可以登录该平台进行信息查询;信息披露备份平台不作为信息披露渠道;协会对信息披露备份平台信息严格保密,除依法配合开展案件检查、调查外不予使用。三是明确私募基金信息披露文本要求、事务管理及保密要求。
第五,加强自律管理。明确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协会自律规则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信息披露活动中的相关行为实施自律管理,可以依法依规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限期改正等自律管理措施以及警告、公开谴责、限制相关业务活动等纪律处分措施。
协会表示,考虑到市场参与各方进行系统改造、完善披露文件等工作均需以《信息披露细则》及《重要内容模板》作为参考,协会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进一步完善后尽快发布。
下一步,协会将根据《信息披露细则》及《重要内容模板》要求,对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进行全面改造,具体上线时间将另行通知。
(文章来源:中国基金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