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禾味业涉诉蒸鱼豉油包装已停用,在售商品外观设计已获专利
2026年01月15日 17:24
来源: 南方都市报
东方财富APP

方便,快捷

手机查看财经快讯

专业,丰富

一手掌握市场脉搏

手机上阅读文章

提示:

微信扫一扫

分享到您的

朋友圈

K图 603027_0

  近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了李锦记与千禾味业关于蒸鱼豉油商品包装装潢争议案件。二审判决结果显示,千禾味业过往销售的蒸鱼豉油商品构成与李锦记商品包装装潢的近似。

  南都N视频记者在线下走访商超时发现,千禾味业涉诉蒸鱼豉油商品的包装装潢已经于2023年停止使用,相关商品的销售也随之停止。公开信息显示,千禾味业在售蒸鱼豉油商品已在2023年9月进行包装装潢更新,新的外观设计专利号为ZL202330570050.3。

  在线下商超,南都记者买到的千禾味业蒸鱼豉油均已经是全新包装。

  据了解,近年来,我国法院受理了大量与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近似性相关的知识产权案件。这类案件争议往往出现在市场培育期,随着市场成熟与消费者心智建立,商品包装装潢的设计共性将逐步迈向以品牌独特性为核心的设计分化。

  以蒸鱼豉油品类为例,液态调味品的瓶贴作为二维平面设计,设计受到商品功能、法律规范与消费惯例等多重客观因素限制。业内通常使用暗绿色、琥珀色等色调关联酿造感,使用蒸鱼、豆麦等图案关联使用场景、酿造原料。在市场培育阶段,行业内各品牌的同品类商品在包装装潢设计上存在风格趋同、辨识度不高的现象。这一特定阶段的共性设计,客观上有利于共同培育消费者认知,做大品类市场。

  北京多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焕玥表示,消费者选购调味品时,不会仅受包装外观的视觉驱使作出购买决定,会综合考量品牌口碑、风味特点、保质期、配料表、生产工艺等多重因素。商品包装装潢中处于显著位置的“海天”“李锦记”“千禾”等品牌标识,才是引导消费者识别不同品牌、区分商品来源的关键元素,能够有效避免混淆误认。

  王焕玥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商业标识意义上的包装,并不保护物理意义上的功能性包装。因此,原料、使用场景等行业通用设计范式并非某一品牌专属,包装装潢争议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中的混淆结果,不能孤立审视包装外观“像不像”,更应该审视这种“觉得像”是否会产生混淆或误认,进而影响消费者的购买决策。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创新与竞争研究中心主任陶乾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商品装潢属于一种商业标识,我国现行法律通过规制混淆行为来提供间接保护。商业标识的显著性不是一成不变的,如果某种商品装潢已经成为行业内同类商品所通用,其受法律保护的必要性也随之降低。

  陶乾认为,商业混淆条款的适用有着严格的条件,司法实践中对商品装潢近似争议的判断是多重因素的综合考量,应当避免仅从外观视觉近似的单一维度判断,尽量降低主观性影响。在判断是否导致混淆时,应结合具体商品类型,充分考虑消费者的购物、识物习惯,判断装潢近似程度是否足以让消费者在实际选购中产生混淆。如果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就能够区分视觉差异,那就不足以造成混淆。

(文章来源:南方都市报)

文章来源:南方都市报 责任编辑:10
原标题:千禾味业涉诉蒸鱼豉油包装已停用,在售商品外观设计已获专利
郑重声明:东方财富发布此内容旨在传播更多信息,与本站立场无关,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举报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打开微信,

点击底部的“发现”

使用“扫一扫”

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扫描二维码关注

东方财富官网微信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