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9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首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这是企业破产法自2007年施行以来,18年后的首次全面修订。一部看似与普通人关联不大的破产法,真的和我们无关吗?
2024年10月7日,湖州一家早教机构突然发布闭店通知。方先生是从朋友圈得知的消息,就在十天前,他刚刚花费八千多元,为女儿购买了这家机构的60节早教课程。
这家早教机构在当地很有名气。鼎盛时期,会员多达2000余名。为何突然闭店?对消费者未完成的课时费又将如何处置?
店长介绍,他们是被新冠疫情重创后,不得不选择闭店的。作为早教机构,他们不可能采用线上方式授课,复工后,家长们担心孩子的健康,老客户观望着迟迟不来,新客户也呈现断崖式减少。

老会员在退课,新会员增量不足,场地、外教及职工工资等运营成本日渐难以负担。
消费者们报警、找属地政府,多轮协商也无法化解矛盾,众多消费者觉得协商无望,起诉至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24年开始,吴兴法院成立企业破产重整事务中心,探索“破产制度”在处理企业债务危机中的积极应用模式。针对早教机构闭店的案件,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企业破产重整事务中心负责人莫雪伟和同事们研判之后认为,如能将关口前移,直接进入破产程序,或许可以摆脱多输困境。但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有一个必要条件是,债务人即企业主的配合。然而作为破产法官,莫雪伟深知,在过去多年,他们并不受企业和企业主的待见。
实际上,破产的社会污名化现象极为普遍,社会将破产视作对偿债责任的逃避,破产经历成为债务人终生难以抹去的污点,即便从事的职业与破产原因毫无关联,仍会因破产后实施的资格减等而受限。人们对破产谈之色变,债务人也对破产事宜感到羞愧,往往倾向于拒绝申请破产。

今年3月,早教机构案件完成破产立案,在吴兴法院主持下,通过摇号,选定破产管理人团队,正式进入破产程序。
作为破产管理人,程福如团队在对企业的资产进行梳理后发现,企业名下资产确实为零,但需偿还23名债权人、总金额约35万元的债务。
经破产管理人核查,这家早教机构确实因长期亏损导致零资产,如此一来,即便对其进行破产清算,二十几名消费者将一分钱都拿不到,更无法化解已经产生的矛盾。
最终,在破产管理人的协调沟通之下,企业主愿意以个人方式承担债务,23名债权人也在协商之下共同做出让步。

经过债权人会议等系列程序,企业主承担债务的60%,以分八期还款的方式,平均处置所有债权人债务。原本8000多元报课,一次消费都没有进行,就损失了3000元,消费者方先生在接受这个结果的过程中,很是经历了一番挣扎。
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湖州这家早教机构的企业主因为经营失利,两年间已陆续关闭了多家门店,她本人也为此付出了沉重的经济代价。但最终,通过法律程序及时清理了债务之后,她可以轻装上阵,重新出发。继续经营不仅有助于退还消费者款项,也将持续创造就业机会,为社会经济注入活力。
破产等于合法赖账吗?
在以往的公众认知中,“破产故事”往往是“老板失联、员工讨薪、债权人哭诉”的叙事,人们容易将“破产”与“逃废债”进行联想。那么,在破产制度的语境中,“破产”等于合法赖账吗?当企业和企业经营者陷入债务困境,如何寻求积极的救济途径呢?
一个月前,记者在深圳见到了企业经营者李伟(化名),他和企业刚刚从债务危机中挣扎出来,然而,就在今年夏天,他一度在绝望中,动了跑路当老赖的一闪之念。

作为企业经营者,李伟的个人债务与企业债务深度绑定,如何同步化解企业及经营者交织在一起的债务淤积?
2019年,深圳破产法庭正式成立。作为全国首创,其使命正是在“高密度创新”与“高风险出清”之间,架起一道坚实的法治桥梁,不仅让尚存发展希望的企业,借由重整走向新生,更是探索个人破产程序,为因不同原因陷入债务困境的个体,搭建合法救济途径。
深圳破产法庭法官黄新:我们做过一个统计,个体工商户或者企业主,或者一些创业者,这样的身份来申请的,占比差不多达到了七成,也就是说他们本身大部分的负债是因为生产经营,纯粹是因为生活消费的负债占比是很小的。
黄新介绍,在他们以往办理案件的经验中,企业债务危机往往可以通过企业破产程序进行妥善处置,但因连带责任而背负巨额债务的企业经营者,往往因缺少救济途径而陷入绝境。

为了破解个人债务难以化解的困境,2021年3月1日,全国首部个人破产地方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正式施行,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连续参加深圳社会保险满三年的自然人,若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等原因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可启动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等不同的破产程序。
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李曙光教授是本次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起草的专家组成员。多年来,他一直呼吁推动个人破产制度的探索实践。
李曙光介绍,现代化的个人破产制度,本质上是国家为债务人提供的一种宽恕与救济机制。探索个人破产制度,不仅是人类社会文明的演进,更是为那些诚实却遭遇不幸的债务人开辟一条合法出路。其底层逻辑在于,在当前债务问题高发的背景下,借助法治手段,为社会排除债务背后的潜在风险和危机。

允许个人破产,更能契合当下“敢试、敢错、敢重来”的创业氛围。“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法治逻辑,更是为那些可能成为逃废债的“老赖”们,提供一条合法合理的出路。创业者李伟对此深有感触。

深陷困境中的李伟找到深圳破产管理人协会,希望在破产制度的帮助下,化解他与企业的债务危机。在深圳,个人要进入破产程序,要经历严格的全流程反破产欺诈机制,通过申请前辅导、申请审查、程序中监督、信息公开等流程,识别申请人是否符合“诚实而不幸”的准入标准。截至2025年,深圳破产法庭已劝退约四分之一存侥幸心理的申请人,驳回多起瞒报财产、虚假陈述的破产申请。
2025年5月,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登记后,委托会计师胡飞受理李伟个人及企业庭外重组的相关事务。
经审查,李伟及企业账目明细基本清晰。然而,对于直接申请破产重整,李伟顾虑重重。他的企业还处于债务危机的初期,研发项目正在关键时期,一旦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企业经营、管理权可能移交破产管理人,他将失去对企业的控制,这不仅影响正常经营和业务发展,更会使得客户、投资人等相关方产生恐慌。
法官黄新研判,李伟和企业的债务危机还处于早期,非常适合以庭外重组方式,探索对企业与个人同步化债的新制度路径。2025年5月,李伟及企业向深圳破产管理人协会提出庭外重组申请,协会指定重组协调人,以市场协商的方式,与四家银行债权人进行偿债协议。然而,作为一项新的工作机制,困难很快显现。

重组工作还没有任何进展,李伟的贷款已经开始逾期,正是一家找不到的互联网金融机构,以短信、电话等方式,开始向李伟及亲友们发来催还款信息。
现实的困境呼吁法律的完善。事实上,不仅企业与个人同步化债是本次修法引人注目的制度亮点,庭外重组机制,也在本次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中被列入法条,确定为“申请重整前的协商制度”。

法律的修订仍在进行中,但现实的难题亟待解决。事实上,在全国各地,搭建庭外重组制度的探索早已开始。就在李伟案因银行债权人的消极而停滞不前时,今年5月,深圳市福田企业重组服务中心成立了。这个经济再生服务平台,由深圳市委金融办与深圳破产法庭指导,通过政府搭台,以市场为主导,辅以司法护航,为困境企业提供咨询指引、多元化解纠纷的服务。

李伟的案子在这个平台上,终于汇集四家债权机构,获得了沟通的机会。在福田企业重组中心的沟通协调之下,一直处于消极态度的那家互联网金融机构也最终参与了庭外重组协商,四家债权人在自身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为李伟及企业的贷款进行了展期。

在深圳破产法庭的统计中,本次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中,包括庭外重组、预重整、府院协调、个人破产、合并破产、中小微企业破产快审等诸多亮点均与深圳多年探索实践的经验相关。草案公布以来,他们通过多种途径,继续建言献策,期盼他们一路走来的更多经验可以科学升级,为今后的每一个个案提供制度工具。
正值企业破产法修订,在福田区司法局的例行普法活动现场,首次把“企业重组服务中心”摊位摆进街头,让破产制度走进更多普通公众的视野。无论是创业者、职工劳动者、社会普通一员,在未来参与市场经济活动中,一旦遭遇经营困境,陷入债务危机,破产制度或许是那个可以帮助我们保护权益、依法止损、重启生活的安全出口。
(文章来源:央视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