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匿“抽屉协议” 智动力实控人夫妇遭罚150万元 被深交所通报批评
2025年12月27日 11:41
来源: 深圳商报·读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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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26日, 智动力 (300687)发布公告称,公司实际控制人吴加维、陈奕纯夫妇因未及时披露与股份转让相关的补充协议,被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分别罚款100万元和50万元。同时,时任副总经理陈丹华因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公司股票,被给予警告并罚款80万元。

  同日,深交所发布文件,对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吴加维,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陈奕纯,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吴加和、吴雄驰,以及公司原持股5%以上股东深圳市远致瑞信混改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根据深圳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事实,上述相关方存在违规行为。

  2020年11月14日,智动力实际控制人吴加维、陈奕纯夫妇的一致行动人吴加和(系吴加维兄弟)、吴雄驰(系吴加维与陈奕纯之子),与深圳市远致瑞信混改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混改基金)签署《关于智动力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吴加和、吴雄驰分别将其持有的公司 8,199,757 股(占总股本 4.01%)、2,230,763 股(占总股本1.09%)无限售流通股转让给混改基金,转让股份合计占公司总股本5.1%。在《股份转让协议》签署同日,吴加维、陈奕纯与吴加和、吴雄驰以及混改基金签署《关于智动力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一》),补充约定了吴加和与吴雄驰的差额补足义务以及吴加维、陈奕纯的连带责任保证等事项。

  2020年11月16日,智动力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披露了《股份转让协议》的基本情况,但未披露《补充协议一》相关情况。2022年10月17 日,前述主体再次共同签订《关于智动力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二》),明确吴加维、陈奕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间等事项,但同样未予披露。

  深圳证监局指出,吴加和、吴雄驰与混改基金协议转让公司 5.1%股份事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吴加维、陈奕纯作为智动力实际控制人,共同签署《补充协议一》《补充协议二》,并对一致行动人股份转让事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对前述重大事件的进展产生较大影响,应根据《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二人隐瞒相关情况,未将签订的两份补充协议告知公司,导致公司未及时披露。

  深圳证监局认为,吴加维、陈奕纯共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 对吴加维、陈奕纯处以150万元的罚款,其中吴加维承担100万元、陈奕纯承担 50万元。

  另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0年12月23 日,智动力时任副总经理陈丹华参与认购智动力非公开发行股票后,实际合计持有公司 4,188,933 股。陈丹华参与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的部分资金系配资方提供,因后期智动力股价跌近配资平仓警戒线、平仓线,而其未补充相关保证金,其持有的 2,842,524 股公司股票于2021 年10 月14 日、15日及 19 日被强行平仓,导致其转让的股份超过了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正)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测算,任职期间陈丹华违规减持股份数额共1,795,291 股,违规交易金额为 1,861.35 万元,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公司股票无违法所得。

  深圳证监局认为,陈丹华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所述行为,决定对陈丹华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公开资料显示,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7月26日,前身为深圳市智动力胶粘制品有限公司,主要生产手机、平板电脑、数码通讯等消费电子的功能性基础器件、结构性器件、光学件。公司于2017年8月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

  业绩方面,智动力在2022年至2024年连续亏损,三年亏损累计6.28亿元。今年前三季度,智动力延续亏损态势,实现营收11.97亿元,同比增长6.03%;净利润亏损6445万元,较上年同期减亏,变动幅度19.96%。

  来源:读创财经

(文章来源:深圳商报·读创)

文章来源:深圳商报·读创 责任编辑:91
原标题:隐匿“抽屉协议”,智动力实控人夫妇遭罚150万元,被深交所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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