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解读】统一登记、规范从业、配合监管 招标代理机构重要新政出台
2025年10月31日 19:02
来源: 新华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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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财经北京10月31日电(记者余蕊)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是改革完善招标投标体制机制、规范招标代理活动的重要部署和举措,提出了统一登记、规范从业、配合监管等方面的新要求。

  代理机构需登记本机构及从业人员信息

  2017年,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分别修订,取消了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的要求。此后,招标代理机构的数量快速增长。

  “目前,全国已有超11万家招标代理机构、超100万名从业人员,对提高招投标效率、提升招投标专业化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我们也看到,一些招标代理机构通过弄虚作假、泄露信息、策划围串标、向评标专家行贿等方式,违法开展业务,谋取非法利益,严重扰乱了行业秩序。”国家发展改革委政研室副主任、委新闻发言人李超说,为此暂行办法坚持问题导向,提出了统一登记、规范从业、配合监管等方面的新要求。

  暂行办法要求,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其设立登记所在地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登记本机构及从业人员信息。

  中招工业发展(北京)有限公司总裁王伟认为,“无门槛”的招标代理机制,导致多数招标代理机构仅仅从事“程序化”代理的低端业务,没有建立起自己的核心竞争力,拉低了招标代理供给的总体质量。暂行办法出台后,将会引导招标代理行业从简单的“程序代理”向高质量“专业咨询”转变。

  “通过统一登记、信息共享和信用约束,可有效遏制违法主体进入市场,有助于净化市场环境和优化营商环境。”中国石化集团招标有限公司总工程师曹森说,暂行办法以“统一登记、信用监管、责任可溯”为核心构建了招标代理机构的新型监管体系。

  规范从业确立项目负责人制等

  李超表示,在业务承接方面,暂行办法要求代理机构要具备独立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条件,拥有不少于5名符合专业能力要求的从业人员,具备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机构和相关人员未被禁止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等。在业务开展方面,暂行办法要求实行项目负责人制,依法签订招标代理合同,规范收取代理费用,按规定公开代理信息,依法协助招标人处理异议等。

  曹森认为,项目负责人制可强化个人执业责任,提升服务专业性和可追溯性,促进人才队伍建设,提升专业化、精细化服务水平。

  暂行办法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代理机构综合性管理政策;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全国代理机构统一登记和信息公示工作;国务院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活动实施监督。

  “明确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有利于监管标准的统一。”王伟说。

  严厉禁止各项违规行为和惩戒措施

  暂行办法明确,严禁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活动:(一)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二)通过向招标人有关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招标代理业务;(三)与招标人有关工作人员串通,规避招标,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四)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五)为特定投标人或特定潜在投标人谋取中标创造条件或提供方便;(六)向评标专家行贿;(七)引导评标专家作出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评标意见;(八)其他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暂行办法明确了严厉禁止的各项违规行为和惩戒措施,将有效遏制招标代理机构对招标过程的操纵行为。”王伟说,暂行办法提出,国家健全开放协同的招标投标电子化数字化智能化监管网络,加强对代理机构的智慧监管。这将有效保护国家投资项目的安全质量,维护招标人、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国网物资公司招标工作一部设备一处负责人认为,暂行办法进一步强化了主动管理与共同担责,招标人今后必须承担起“择优”和“监督”的主体责任。代理机构今后必须扭转经营理念,将合规、专业和信誉作为立身之本,实现全行业的制度化、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标准操作规程。

  业内专家表示,暂行办法出台后,招标代理机构需要从被动合规转向主动构建以专业服务和信用建设为核心的新型发展模式,将工作重心从程序性服务转向专业化、高附加值的咨询服务,深入参与投资决策、履约验收乃至绩效评价等全链条环节。

(文章来源:新华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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