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据金融监管总局20日消息,为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推动商业银行优化并购贷款服务,助力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和新质生产力发展,金融监管总局对《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15〕5号)进行修订,形成《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指出,并购贷款可以用于置换并购方先期支付的并购价款,但不得用于置换已获得的并购贷款。贷款办理时间与拟置换的并购交易价款支付完成时间间隔不得超过一年。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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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金融监管总局:并购贷款可以用于置换并购方先期支付的并购价款 但不得用于置换已获得的并购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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