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塑审计机构独立性、公平性迫在眉睫
2025年08月05日 15:37
作者: 熊锦秋
来源: 国际金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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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某上市公司将负责其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推上了被告席,认为对方在审计报告中“草率出具无法表示意见”,要求撤销报告并返还审计费。而这并非个例,2024年以来,已至少有6家上市公司因审计意见与事务所对簿公堂。笔者认为,应重塑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对于上市公司与审计机构之间的诉讼纠纷,法院要断明案情,可能需要聘请专业的审计人员参与,这或许无异于对上市公司再进行一次独立审计。若今后此类案例盛行,整个资本市场的审计效率将令人堪忧,资源浪费的情况或许会更加严重。

  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应保持独立,对公众负责,其角色定位是资本市场的“看门人”,但其经济命脉却掌握在审计对象手中,审计委托权和付费权往往由上市公司实控人及董监高掌控。上市公司可以轻易更换审计师,事务所处于弱势困境,容易形成“拿人钱财替人消灾”的潜规则。而长期的合作关系也可能滋生“熟人效应”,从而蚕食审计本应坚持的职业怀疑态度。

  尤其目前会计师事务所发表的审计意见还与退市制度挂钩,当上市公司面临退市风险或业绩压力时,有些上市公司可能把“非标意见”视为眼中钉,事务所可能成为其转嫁责任的首选对象,甚至付诸法律诉讼。要构建平衡、独立的审计生态,亟需从制度源头予以重塑:

  一是推动审计委托支付改革试点。交易所可依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进行排名,建立事务所白名单制度,对其委派相关审计项目。先期试点可针对风险警示、高质押比例、财务造假前科等高风险公司,实施委托审计机制,由交易所选择白名单内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审计费用由交易所中转支付。

  试点上市公司在支付审计费时,可扣留50%作为会计师事务所质量保证金,存放于第三方托管账户。若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审计质量问题,按年度分批支付给会计师事务所;若发现审计机构存在重大失职,保证金转入“委托审计试点资金池”,用于试点相关事宜。

  二是构建审计意见争议的解决机制。设立上市公司审计复核中心,由中注协组织独立专家组成复核机构。当上市公司对非标审计意见提出异议并准备起诉时,需先提交复核中心进行复核审计,复核中心应在60日内出具权威审计意见,复核费用先由上市公司预付。若最终复核意见支持原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意见,复核费用应由上市公司相关董监高承担;否则,由原会计师事务所承担。

  若上市公司对复核中心的意见不服,执意提起诉讼,前期复核意见应作为法院受理案件的重要参考依据。法院可根据复核意见决定是否受理案件;若法院决定受理,前期复核费用以及审理过程中另行聘请审计机构等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

  对于在复核和诉讼过程中发现原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审计意见过程中存在未勤勉尽责、违反职业道德等行为的,交易所和证券监管部门应予以相应惩戒,以促使审计机构勤勉履职尽责。

  三是建立关键时期“审计锁定”制度。上市公司年报出台的最后期限为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可规定,在此最后期限的前5个月内,上市公司不得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更换审计机构超过两次的,自动触发特别监管程序,要求公司详细说明更换理由,并聘请监管部门认可的专业机构对审计衔接工作进行全面评估。对于因审计机构主动辞任导致的更换,辞任机构必须公开详细说明原因。

  另一方面,上市公司也应建立定期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制度,规定上市公司聘用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不得超过10年,且轮空期不少于3年。有关方面要强化对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流程的监管,防止利益勾连、购买审计意见等行为。

  总之,独立公允的审计意见是资本市场健康运行的基石。当上市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矛盾频现时,唯有通过制度重塑“看门人”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才能让投资者拥有真实可靠的信息,为资本市场注入可持续的信用活力。

(文章来源:国际金融报)

文章来源:国际金融报 责任编辑:65
原标题:重塑审计机构独立性、公平性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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