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与事务所都应具备独立性
2025年07月08日 15:59
作者: 曹中铭
来源: 国际金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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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下称《准则》)正式施行,也标志着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独立性监管迈入制度化新阶段。在笔者看来,无论是注册会计师还是会计师事务所,都应具备真正的独立性。

  独立性堪称审计业务的灵魂。在监管部门制订的诸多规章制度中,基本上都会强调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问题。例如,2020年12月中注协修订发布的《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2020)》中,对于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除了有遵守法律、保密、良好职业行为等方面的要求外,同样要求其保持独立性。即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和审阅业务以及其他鉴证业务时,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受到任何利益关系的影响。

  与保荐机构一样,审计机构也扮演着资本市场“看门人”的角色。保荐机构的保荐质量如何,将关系到上市公司质量的高低。如果保荐的企业质地一般、业绩平平,这样的企业上市对于提升资本市场上市公司质量是没有任何帮助的,反而可能拖后腿。

  对于审计机构而言,审计质量如何,同样会关系到上市公司质量问题。审计质量不高或审计工作存在短板,造假上市或欺诈发行等现象就有可能出现。对审计质量产生重大影响的,注册会计师无疑首当其冲。其中,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问题又是重中之重。很难想象,一个不具备独立性的注册会计师,其审计结果或审计结论能够经得起时间的检验。

  整体而言,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在执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不少。比如,会计师事务所为其服务的审计对象编制财务报表或附注,如此容易导致会计师事务所“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现象出现。且不论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客观性、准确性如何,其如此执业显然是值得商榷的。

  再如,注册会计师以私下收费的方式,为审计对象提供帮助。在获取了相关利益之后,注册会计师可能在相关问题上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或在重大问题上网开一面让其过关,甚至与服务对象狼狈为奸。

  此外,会计师事务所与服务对象之间存在寻租现象。在资本市场上,出现过多起审计意见无法让上市公司满意,审计机构最终被解聘的案例。相关上市公司在聘请其他不知名的小型审计机构后,往往能够得到满意的结果。显然,其中可能存在寻租行为。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上市公司的“意思”出具审计意见,最终实现“你好我好大家好”的局面。但这样的局面,显然是不正常的。

  此次《准则》正式施行,笔者认为是非常有必要的。对于注册会计师而言,除了在执业过程中必须具备独立性之外,职业胜任能力和职业操守同样不可或缺。如果具备独立性与职业操守,但职业胜任能力不足,审计失败同样有可能出现。如果不具备独立性,那么也别谈什么胜任能力与职业操守了。对于会计师事务所而言,独立性、职业胜任能力和职业操守三者同样缺一不可。

  当然,在强化对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监管的同时,对于违反独立性原则的行为,严惩亦是应有之义。笔者认为,对于在执业过程中独立性缺失的注册会计师,不能仅仅采取警告、通报批评等措施,而应该在从业资质上做文章。对于屡次违规或情节严重者,有必要撤销其从业资格。

(文章来源:国际金融报)

文章来源:国际金融报 责任编辑:137
原标题:注册会计师与事务所都应具备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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