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可积极引入民营战略投资者
2025年06月23日 16:12
作者: 熊锦秋
来源: 国际金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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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上海市国资委联合上海市工商联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地方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其中提出支持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引入民营战略投资者作为积极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笔者对此颇为赞同。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虽具规范性优势,但长期存在决策链条冗长、市场化反应相对滞后、内部人控制与潜在行政干预等短板,制约了效率发挥。民营战略投资者往往具有敏锐的市场嗅觉、高效的决策机制和强烈的价值创造意愿,其以积极股东身份进入,有助于打破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固有的治理惯性,对内部人控制、一股独大等弊端予以有效制约,推动决策过程更加市场化、专业化,提升公司战略的前瞻性与执行力。

  优秀的民营战略投资者通常拥有特定的核心资源、技术优势或成熟的商业模式,其入股可不限于单纯财务投资,还可着眼于产业逻辑下的战略协同。例如,制造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引入在工业互联网领域领先的民企,可加速智能化转型;商贸类国企引入拥有强大供应链或终端渠道优势的民企,能拓展市场版图。这种深度融合,能打通产业链堵点,释放“1+1>2”的聚合效应,增强参与国际产业链竞争的整体实力。

  目前资本市场对部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存在治理折价或效率折价,有的上市公司市净率甚至低于1倍。高质量民营战略投资者的引入,相当于市场用真金白银投下的信任票。通过积极参与公司治理、推动更透明的信息披露、提出更契合市场预期的分红与资本运作方案,能有效提振市场信心,重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估值体系。

  当然,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引入民营战略投资者只是起点,关键是后续能否有效构建与维系国有与民营的良好共治格局,防止民营战略投资者沦为“治理花瓶”。为此,需要在治理路径上做出审慎而科学的制度安排。

  一是科学设定参股比例门槛。应探索一个既能保障国有股东在关键领域控制力,又能赋予民营战略投资者实质性话语权的合理参股比例(例如持股5%—15%),确保民营战略投资者拥有足以影响公司战略决策的股东地位。

  二是做好入股前的协议安排。民营战略投资者在入股前,可与国有控股股东签署协议,明确入股股权比例、锁定期、退出机制,以及民营股东作为积极股东参与治理的具体权利范围与行权方式,例如对特定核心业务事项的知情权深度、特定议题的联合提案权、重大投融资决策时的协商沟通机制。这些协议条款需符合现行法律框架,并在正式入股后通过公司章程予以合法性确认和制度固化。

  三是激活积极股东履职通道。根据民营战略投资者持股比例,合理确定董事席位。民营战略投资者提名的董事人选应兼具行业洞见与公司治理专业能力,避免过度代表单一股东利益,恪守以公司整体利益优先的信托责任。

  上市公司应建立常态化、制度化的战略投资者及中小股东意见征询机制,例如定期召开季度策略沟通会,确保其诉求有高效畅通的表达渠道。董事会决议前,对涉及协同领域的议案,需征询战略投资者董事的专业评估意见。同时,要建立清晰透明的争议解决机制(如优先选择专业仲裁),为可能的治理摩擦预设缓冲空间。

  四是推动文化融合。成功的混改不仅是资本的联姻,更是治理哲学与商业理念的深度认同。要在国有控股方的合规严谨与民营股东的市场效率之间寻求最大公约数,在公司内部营造尊重专业判断、强调价值创造、维护规则底线的治理文化,确保双方在运作层面相互理解与适配。

  总之,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引入民营资本作为战略伙伴,是一项具有深刻意义、极具价值的实践探索。有关各方应大力推动将民营战略投资者的活力有机嵌入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治理体系,锻造出更为强大的市场竞争力,为中国经济的稳健前行注入更坚实的微观动能。(作者系财经评论员)

(文章来源:国际金融报)

文章来源:国际金融报 责任编辑:91
原标题: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可积极引入民营战略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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