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募基金费率改革大动作来了!让利投资者,这部分费用改由管理人承担
2025年03月19日 20:02
来源: 每日经济新闻
东方财富APP

方便,快捷

手机查看财经快讯

专业,丰富

一手掌握市场脉搏

手机上阅读文章

提示:

微信扫一扫

分享到您的

朋友圈

  公募基金费率改革还在持续进行中。3月19日,多家基金公司发布公告称,为降低投资者的理财成本,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自3月21日起,公司旗下部分指数基金的指数使用费调整为基金管理人承担。此次调整后,这些基金管理人旗下全部指数基金的指数使用费均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据了解,此次调整指数基金使用费的基金产品范围较广,包括ETF、ETF联接基金、普通场外基金、指数增强基金、债券指数基金等。

  有业内人士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透露,根据相关要求,2021年2月之后成立的指数基金,其指数使用费都由管理人承担,此次调整的是在2021年2月之前成立的产品。根据当前的指数使用费率测算,不少指数大厂每年需要多支出的指数使用费都在几千万元级别。

  而根据Wind,当前在基金财产中列支指数使用费的指数基金约700只。按目前指数使用费平均万分之三的年费率测算,上述约700只存量指数基金调整费用承担主体后,每年可为投资者节省成本约9.6亿元。

  多家基金公司官宣:旗下全部指数基金的指数使用费由管理人承担

  公募行业的费率改革还在持续推进中。

  3月19日,多家基金公司发布了关于旗下部分指数基金的指数使用费调整为基金管理人承担并修订基金合同的公告。

  根据公告,为降低投资者的理财成本,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自2025年3月21日起,基金管理人旗下部分指数基金指数使用费调整为基金管理人承担。原基金合同中关于指数使用费的内容被删除,同时增加“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多位受访人士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基金管理人统一做上述调整是落实《促进资本市场指数化投资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重要举措,更好地让利于投资者。

  2021年1月,证监会制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明确提出指数基金的指数使用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但在实施方面,《指引》做出新老划断安排,对2021年2月1日之前注册的指数产品,指数使用费承担主体未作强制转换要求。

  今年1月,证监会印发《促进资本市场指数化投资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其中提出将存量指数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从基金财产中列支改为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有公募人士表示,此次做出调整的是在2021年2月之前成立的产品,“指数使用费改为全部都由管理人承担”。

  每年可为投资者节省成本约9.6亿元,费率改革持续推进

  Wind数据显示,目前全市场指数基金的指数使用费率在0.0004%~0.05%的水平,也有部分产品的指数使用费率超过0.05%,达到0.075%或者0.1%。ETF产品比较普遍的指数使用费率为0.03%,场外指数基金则以0.02%为主流,指增产品的指数使用费率0.016%较为常见。

  在此前的指数基金合同里,自基金合同生效后,需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要求向标的指数的发布方支付指数使用费。在通常情况下,指数使用费的计费时间从基金合同生效日开始计算,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

  随着近年来指数产品的快速发展,对于一些指数大厂来说,年度指数使用费已经可以达到几千万元的级别。过去这部分费用由基金资产支出,现在则全部改为由基金管理人来承担。

  wind数据显示,当前在基金财产中列支指数使用费的指数基金约700只,截至2024年末规模约3.2万亿元,占全行业指数基金数量近三成,规模近六成。按目前指数使用费平均万分之三的年费率测算,上述约700只存量指数基金调整费用承担主体后,每年可为投资者节省成本约9.6亿元。

  有业内人士对此表示,此次基金管理人集体宣布承担指数使用费,是公募基金行业践行投资者利益优先价值取向的重要体现。本轮调整后,指数基金投资者持有成本进一步降低,这将有利于更好发挥指数基金的资产配置功能,为中长期资金入市提供更加便利的渠道,并推动指数基金长期可持续健康发展。

(文章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文章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责任编辑:137
原标题:公募基金费率改革大动作来了!让利投资者,这部分费用改由管理人承担
郑重声明:东方财富发布此内容旨在传播更多信息,与本站立场无关,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举报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打开微信,

点击底部的“发现”

使用“扫一扫”

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扫描二维码关注

东方财富官网微信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