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开展适度放宽科技企业并购贷款政策试点,推动更多金融资源用于促进科技创新,加快构建同科技创新相适应的科技金融体制,助力新质生产力发展、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和科技强国建设。
3月5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李云泽在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首场“部长通道”集中采访活动上表示,“我们考虑将并购贷款占并购资金比例上限提高到80%,期限延长至10年,支持科技企业尤其是链主企业加快产业整合,畅通资本循环。”
同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表示,金融监管总局深入调研科技企业融资堵点痛点,聚焦科技企业反映的突出问题,试点适度放宽《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15〕5号)部分条款,支持科技企业发展。对于“控股型”并购,试点将贷款占企业并购交易额“不应高于60%”放宽至“不应高于80%”,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七年”放宽至“一般不超过十年”。
对于“比例提高、期限延长”这一调整,一家股份行合肥分行行长表示:“这是好事,有利于促进并购交易。”
邮储银行研究员娄飞鹏向记者表示,这符合现实需求,是金融高质量服务实体经济的表现,具有积极意义。
“科技企业对资金需求的期限相对较长,并且企业在研发创新过程中往往自有资金不足,更需要外部资金支持。”娄飞鹏表示,将科技企业并购贷款占并购资金的比例提高、期限延长,更符合科技企业对资金需求的特点,有助于金融机构更好服务科技企业开展并购,支持科技企业做优做强。
科技企业并购贷款试点的适用范围方面,金融监管总局在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试点城市、试点银行和试点科技企业标准。
具体来看,试点城市应科技优势资源集中、研发投入强度较大、并购交易和股权投资市场活跃,具体为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南京市、杭州市、合肥市、济南市、武汉市、长沙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宁波市、厦门市、青岛市、深圳市和苏州市等18个城市,涵盖北京、上海、粤港澳大湾区3个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和武汉、成渝、西安3个区域科技创新中心。
试点银行应经营状况良好、公司治理完善、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并购贷款专业服务水平和风险管控能力较强,包括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
试点科技企业应科研积累和创新能力强、技术改造需求大、科技成果转化及市场化前景广阔、信用记录良好。
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指导相关金融监管局加强组织协调,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督促试点银行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制定科技企业并购贷款试点工作细则,健全差异化的信贷评价体系,强化贷款资金用途监控,培养具有科技行业背景、企业并购专业知识的科技金融人才队伍,为科技企业并购提供有效的金融支持。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