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建言|全国人大代表刘长来:消费税法立法程序已延续5年,建议加快推进完成
2025年03月05日 05:21
来源: 中国经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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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大力提振消费背景下,消费税历来备受关注,完善消费税法也有助于规范税收优惠政策。

  《中国经营报》记者日前从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骆驼股份”,601311.SH)采访了解到,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骆驼股份董事长刘长来提交《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并加快完成立法程序的建议》,并指出汽车与铅蓄电池消费税存在重复征收问题,铅蓄电池不是“高能耗”行业,消费税对铅蓄电池行业产生的负面影响已不利于企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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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骆驼股份董事长刘长来。受访者/图)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自2019年12月3日发布后,向社会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公开意见征集。

  刘长来表示,鉴于社会各界及专家学者对征收环节后移、抵扣机制以及中央与地方财政分配矛盾等问题持有不同观点,《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的立法进程已持续5年,仍在推进中,对于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所规定的情形并不完整和充分。

  对此,刘长来建议,依据税收法定原则,加快推进消费税法的立法程序,同时调整《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内容,增加准予按规定抵扣的情形。

  破解汽车与铅蓄电池消费税重复征收问题

  据刘长来介绍,在现有消费税税目中,对于不同排量的乘用车、中轻型商用客车分别征收了3%~20%不等的消费税。“每辆车中都装配有至少一只起动用铅蓄电池,且该蓄电池在销售给主机厂时已经缴纳4%消费税,目前存在重复性征税问题。”

  《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规定,外购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符合规定情形的所纳消费税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刘长来表示,该条款可以理解为避免应税消费品在最终消费前充分征税问题,但现有规定的十种情形中没有包含关于汽车铅蓄电池用于连续生产小汽车,准予按规定抵扣的情形。

  此前轮胎也面临着和铅蓄电池类似的处境,存在重复性征税问题。

  “汽车轮胎与汽车起动用铅蓄电池都属于汽车重要的零部件之一,且都因为需要定期更换而具备消费品属性。”刘长来表示,汽车轮胎自1994年开始被征收消费税,其间对国内轮胎产业发展带来巨大影响,整个行业都曾处在亏损边缘;2006年3月,国家将汽车轮胎的消费税税率由10%下调至3%。2014年12月,国家为避免汽车行业重复征税,最终取消汽车轮胎消费税税目,完善了消费税管理,也促使中国轮胎企业与海外轮胎公司的竞争回到了同一起跑线。

  刘长来还分析认为,铅蓄电池不是“高能耗”行业,消费税对铅蓄电池行业产生的负面影响已不利于企业高质量发展。

  铅蓄电池与锂离子电池、燃料电池太阳能电池、钠电池、液流电池一样,都是构建新型能源系统,实现“双碳”目标的重要能源载体。铅蓄电池行业经历了落后产能淘汰、生产工艺升级换代后,目前在规模、效率、能耗、工艺、质量等各方面已经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行业发展由国内循环扩大到国际循环是未来趋势。

  刘长来表示,通过分析对比铅蓄电池和锂离子电池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行业规范条件中规定的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可以发现铅蓄电池的综合能耗与锂电池相近,铅蓄电池的主要材料的能耗远低于锂电池

  其中,铅蓄电池的主要材料冶炼铅和再生铅的单位产品能耗分别为470千克标准煤/吨和120千克标准煤/吨,远低于锂电池正极和负极材料的单位产品能耗1300千克标准煤/吨和1345千克标准煤/吨。

  “铅蓄电池行业目前除了消费税存在重复缴纳税费问题外,还有国家施行的环境资源税以及与消费税属相同或类似原因设置的征税,存在重叠关系,造成重复纳税。”刘长来分析认为,原环保部和原保监会还将铅蓄电池企业列入“环境污染风险责任强制保险”征缴范围,再次出现涉及相同理由的重复强行缴费。

  刘长来表示,行业普遍呼吁,同属一个“理由”的税费应避免重复征收,以免加重企业负担,不利于行业绿色、高质量发展。

  建议增加准予按规定抵扣情形

  2024年7月18日,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指出,必须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完善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支持机制。

  据了解,截至2025年2月,我国税收法治建设步伐稳健,18个税种中已有14个实现了立法,尚有4个税种亟待立法完成,这包括消费税、土地增值税、房地产税、关税。

  在刘长来看来,《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的立法进程已持续5年,目前仍在推进中。2025年是“十四五”规划的收官之年,加快推进消费税法、关税法等法律法规的立法进程,实现从“暂行条例”向正式法律的全面转换,对于确保税制的稳定性与透明度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2023年,我国消费税收入达1.61万亿元,占全国税收总额的8.9%,已超过个人所得税成为第三大税种。同时,消费税是四大税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消费税)中唯一完全由中央独享的税种。刘长来表示,在解决地方财政困难和促进消费拉动内需的大背景下,推动《消费税法》立法,将重塑中央和地方财政格局,推动消费成为经济增长的核心动力。

  刘长来建议调整《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内容,增加准予按规定抵扣的情形。

  “汽车起动用铅蓄电池属于汽车不可或缺的重要零部件之一,目前已存在重复征收消费税情况。”刘长来表示,建议将《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规定的准予按规定抵扣的情形中增加“汽车起动用铅蓄电池生产小汽车的”。“此修订,符合汽车产业实际情况,有助于行业健康发展。”

  在加快推进消费税法立法程序方面,刘长来表示,2025年是“十四五”规划的收官之年,完善现代税收制度,推进税收立法,实现依法治税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阶段性任务。

  “《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赋予国务院调整税目、税率和征收环节的广泛权限,已为改革预留了空间,可以平衡效率与公平、中央与地方利益,建议依据税收法定原则,加快推进《消费税法》的立法程序。”刘长来建议。

(文章来源:中国经营报)

文章来源:中国经营报 责任编辑:126
原标题:两会建言|全国人大代表刘长来:消费税法立法程序已延续5年,建议加快推进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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