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 最新印发!
2025年02月26日 18:48
来源: 证券时报·e公司
东方财富APP

方便,快捷

手机查看财经快讯

专业,丰富

一手掌握市场脉搏

手机上阅读文章

提示:

微信扫一扫

分享到您的

朋友圈

  2月26日,金融监管总局印发《关于香港、澳门金融机构入股保险公司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主要内容为:自2025年3月1日起,香港、澳门金融机构入股境内保险公司不再执行“最近一年末总资产不低于二十亿美元”的规定。

  不再执行的这一规定原存在于2018年4月10日起施行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该《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中资保险公司。根据该《办法》,境外金融机构可以成为保险公司股东,除符合相关股东资质要求规定外,其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二)最近一年末总资产不低于二十亿美元;(三)最近三年内国际评级机构对其长期信用评级为A级以上;(四)符合所在地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金融监管总局表示,此次调整,系为落实内地与香港、澳门签署的《关于修订〈《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的协议二》《关于修订〈《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的协议二》要求,对港澳金融机构入股境内保险公司有关事项进行明确。

  据券商中国记者查询,上述两项协议涉及进一步扩大内地对香港、澳门服务领域开放。对《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及其《对商业存在保留的限制性措施(负面清单)》进行缩减和修订,均涉及保险服务。

  修订后相关内容显示,境外金融机构向保险公司投资人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财务状况良好稳定,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2)国际评级机构最近3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为A级以上;3)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4)符合所在地金融监管机构的审慎监管指标要求。

  金融监管总局表示,制定《通知》是金融监管总局有序扩大金融对外开放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内地保险公司吸引港澳优质金融机构投资入股,进一步增强资本实力、优化股权结构,也有利于深化与香港、澳门的开放合作,促进港澳长期繁荣稳定。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e公司)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e公司 责任编辑:91
原标题:金融监管总局,最新印发!
郑重声明:东方财富发布此内容旨在传播更多信息,与本站立场无关,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举报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打开微信,

点击底部的“发现”

使用“扫一扫”

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扫描二维码关注

东方财富官网微信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