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8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关于对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步森”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ST步森于2025年1月17日收到浙江证监局的警示函,因2023年年度报告披露中出现公司时任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王雅珠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1971万元,以及2019年至2024年定期报告财务数据存在错误。相关行为违反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包括王春江、王雅珠、李晓玲、阚东被浙江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深交所公告截图
深交所称,根据浙江证监局《关于对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9号)及深交所查明,ST步森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2024年3月11日、3月12日,ST步森时任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王雅珠非经营性占用ST步森资金1971万元。2024年4月24日,王雅珠将上述资金全部原路转回至ST步森并按照银行1年期存款基准利率向ST步森支付3.5万元的利息。
二是2024年9月6日,ST步森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补充更正后)》,称因前期账务处理不当等原因,导致公司更正并追溯调整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及2024年第一季度相关财务报表。其中,对2019年、2021年、2022年度合并报表净利润影响金额分别为-2074.25万元、-752.96万元、-752.96万元。该事项反映出ST步森此前披露的相关财务报告信息不准确。
ST步森的上述行为违反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4.1.1条,《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1.4条、第2.1.1条的规定。
ST步森时任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王雅珠违反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4.3.5条、第4.5.1条、第4.5.3条,《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1.4条、2.1.2条的规定,对违规事项一、二负责。
ST步森时任财务总监李晓玲违反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4.3.5条,《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1.4条、2.1.2条的规定,对违规事项一、二负责。
ST步森时任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王春江,董事会秘书阚东违反《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1.4条、2.1.2条的规定,对违规事项二负责。
上交所要求ST步森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文章来源:深圳商报·读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