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张秀隆受贿案一审宣判
新华社长沙1月8日电 1月8日,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张秀隆受贿案,对被告人张秀隆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对其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23年,被告人张秀隆利用担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地委副书记、行署专员,崇左市委副书记、市长,桂林市委副书记、市长,来宾市委书记,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协党组成员、副主席,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主席,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承揽、企业经营、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119万余元。
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秀隆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张秀隆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涉案赃款赃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缴到案,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来源:新华社)
网友评论
郑重声明: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
《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